蔡时(?年—1539年),字纯中,号南石,浙江新昌县(今绍兴市新城县)人,江西籍。明朝政治人物,正德甲戌进士。

蔡时
大明浙江按察司佥事
籍贯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绍兴府新昌县
字号字纯中,号南石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嘉靖十八年(1539年)
出身
  • 正德九年甲戌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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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进士。正德十年(1515年)任湖广麻城县知县[1]。晋大理寺评事。正德十九年(1519年)三月,与群臣谏阻明武宗南巡,下锦衣狱,被廷杖,谪南京都察院照磨。

世宗登极,召复原官。不久,升大理寺左寺副。擢浙江按察司佥事,提督两浙及苏松等处屯田水利事。寻以病归。家居数年,杜门著述。嘉靖十八年(1539年),毛伯温安南,欲起用之,命方下而卒[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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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民国麻城县志·卷六·职官》:正德乙亥 蔡时,浙江新昌进士。
  2. ^ (明)林庭㭿修(明)周广纂,明嘉靖三十五年刻本,《江西通志·卷三十一·瑞州府》:正德九年甲戌唐皋榜 蔡时大理评事以言事谪南京都察院照磨历升四川佥事。
  3. ^ 清同治十一年活字本,《新昌县志·卷之十六》:蔡时,字纯中,号南石,县治人。正德九年进士。初知湖广麻城县,晋大理评事。武宗有诏南巡,时偕舒芬等七十二人连章极誎,请斩贼臣江彬以保圣躬。上大怒,下锦衣狱,械系罚跪午门外七日。至五日,京师阴霾画晦,宫城内海子水溢桥下,铁树齐折。得旨与林大辂等俱杖五十,调南京都察院照磨。世宗登极,召复原官,旋陞左寺副。擢浙江按察司佥事,提督两浙及苏松等处屯田水利事,拆火巷及数擒盗冒领贼贼者发之无遗奸豪右数侵太湖悉夺而归之水利始通,饥民全活。寻以病归。家居数年,杜门著述。嘉靖己亥,安南下庭上迫念忠鲠才略,俾副毛伯温往征之,命甫下而卒。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