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刑法(德语:Täterstrafrecht)用于指称一种刑法体系,它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人格,而非根据他的具体行为,来量定刑罚;具体行为在此只是发动刑事程序的契机,而非处罚的理由、基础。极权国家偏好使用行为人刑法,因为可以较容易将社会问题说成是“坏人”的行为所致,用刑法抗制坏人,就解决了社会问题。不过现行的德国少年事件法,也是一部行为人刑法,因为它依据行为人(少年)的人格、“有害的倾向”来量定刑罚。

行为人刑法的相反概念是行为刑法(德语:Tatstrafrecht),在这样的体系中,只根据行为所实现的构成要件来处罚和量刑。在量刑之际,行为人的人格可以是间接的参考因素,透过行为动机、行为手段、以及罪责程度等概念而发挥影响力(见德国刑法第46条)。于中华民国刑法,则除与德国法相同的上述概念之外,还有行为人品行、生活状况、犯后态度等等法院于量刑时应审酌的因素,也是以行为人的人格为评价客体(见中华民国刑法第57条)。在决定是否宣告保安处分时,行为人的危险性(人格的面向之一)是重要因素。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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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laus Roxin: § 6 in :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2006. ISBN 978-3-406-5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