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法庭(英语:Kangaroo court)是一个起源于英文的非正式名词,用于形容一些让人认为不公平的法庭审判或裁决。

袋鼠法庭一词起源于19世纪美国,当时一些法官在偏远地区巡回办案,其收入来自办案数量甚至被告的罚金,因此将这种到处奔跑办案而不重视公正的法庭称为袋鼠法庭。美国最高法院1967年的判决书中也曾使用这个词:"Under our Constitution, the condition of being a boy does not justify a kangaroo court."。(“根据我们的宪法,男孩的身份并不构成袋鼠法庭的正当理由。”)[1]

因为袋鼠可以决定自己的育儿袋中的幼儿,所以用袋鼠法庭一词来隐喻部分国家的法庭中法律没有得到良好贯彻,法律就像袋鼠育儿袋中的幼儿一样被人为左右。也有释义认为袋鼠法庭是比喻法庭的幼稚可笑,因为在早期人类的眼中,袋鼠是比较可笑的动物。还有人认为袋鼠法庭是民间法庭的代名词,但这一释义没有相关材料支持。

参考文献

编辑
  1. ^ Kangaroo Court. (n.d.).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2nd edition. 2008年 [August 9 2015-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4). 

参阅

编辑

外部连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