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泰初(?—?),字大来河南归德府睢州人。明末翰林。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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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河南乡试举人,天启五年(1625年)乙丑科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1],七年七月授翰林院简讨[2]。崇祯时,以贪赃被劾去职[3][4][5][6]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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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褚岑,生员,以子泰初封翰林院检讨。

褚振声,顺治四年丁亥科进士,字仲起,官延长县知县。

弟褚泰珍,任狄道县知县,有惠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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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天启五年六月庚子,改授进士杨汝成王建极黄景昉钱受益王廷垣张维机项煜朱兆柏师雅助邱瑜马之骥江鼎镇李觉斯卫嵚刘垂宝李建泰闪仲俨褚泰初十八人为庶吉士,同一甲进士余煌等俱送翰林院读书。
  2.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六》:天启七年七月,授庶吉士蒋德璟、王廷垣、江鼎镇为翰林院编修,李若琳、钱受益、张维机、项煜、师雅助、丘瑜、褚泰初为翰林院简讨,李觉斯为礼科给事中,其杨汝成、闪仲俨、马之骥、刘垂宝俱以门户削籍为民。
  3. ^ 《烈皇小识》:给事中韩一良有《劝廉惩贪疏》,深当圣意,因召对,出此疏覆阅良久,命一良高声朗诵。甫读毕,取疏付阁臣阅。刘鸿训奏:“弊有两端,有交际,有纳贿。”上问:“何谓交际?”鸿训奏:“交际,如亲友问遗之类,情有可原;纳贿则希荣求宠,便不可以数计矣。”上曰:“朕阅一良所奏,大破情面,忠鲠可嘉,当破格擢用,可加右佥都御史。”吏部尚书王永光承旨,因奏:“科臣露草,必有所指,乞皇上命科臣摘其尤者,重处一二,以为贪官之戒!”上召一良,指疏内“开之其源,导之有流”等语,著据实具奏来。一良对:“臣今未敢深言,俟插辽平复之后具奏。若纳贿等事,臣疏中原说风闻,不曾知名。”上意怒曰:“难道一人不知,遽有此疏?限五日具奏!”一良回奏参周应秋、阎鸣泰、张翼明、褚泰初。后复召对,上曰:“周应秋等自有公论,张翼明已下部听勘,俱无用尔参!”又取一良前疏,反复展视,御音朗诵,至“臣素不爱钱,而钱自至,据臣两月内,辞却书帕已五百馀金,以臣绝无交际之人,而有此金,他可知矣。”读至此,击节感叹,厉声问一良:“此五百金何人所馈?”一良对:“臣有交际簿在。”上固问之,一良始终以风闻对。上遂震怒,谓其以风闻塞责也。上即谕阁臣曰:“韩一良前后矛盾,他前疏明明有人,今乃以周应秋等塞责。都御史不是轻易做的,要有实功,方许实授!”刘鸿训等合词奏请:“臣不为皇上惜此官,但为皇上惜此言。”上温色曰:“分明替他说话!他既不知其人,如何轻奏,岂有纸上说一说,便与他一个都御史?”召一良面叱曰:“韩一良所奏疏,前后自相矛盾,显是肺肠大换。本当拿问,念系言官,姑饶这遭。”。
  4. ^ 《玉堂荟记》:曹文衡为蓟辽总督革职为民而去,岂宜树坊,乃以此与县官不协,遂至掌县官之面,县官捉文衡,杖之二十置于狱,此河南乡绅骄横之报。未几,而有苗思顺、褚泰初之事,皆河南人也,衣冠扫地矣。
  5. ^ 《睢州志》
  6. ^ 清光绪十八年刻本《续修睢州志·卷之五》:天启乙丑科 褚泰初,字大来,易经,翰林院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