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系亲等

法律术语

亲系亲等,是衡量测定当事人间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指标,意义不同。亲系指亲属关系依不同观点所建立的系统之别。亲等是指依法定的标准,计算亲属间关系远近的一套规则。

亲系 编辑

亲系的不同分类方式 编辑

依各法制及历史,大约依性别或血源发生情况等标准加以分类而建立。

依性别 编辑

性别所建立的连系,可分为男系女系。依男性而连系的是男系亲,而依女性而连系的为女系亲。另尚有父系系为基准之区分[1]。但男系亲与父系亲并非完全相同,例如姑姑属于父系但为女系,而舅舅为男系却为母系亲。依照过去传统的中国法制,重男系而轻女系,而以父系男系为宗亲,而母系女系亲则概为外亲[2]

依血源发生 编辑

依血源具有相同来源,但以与自己出生及所生直接相关与否,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也有人将直系称为本系,旁系称为旁支。

直系血亲是指,由自己所生出的(从已身所出、卑亲属)例如儿子、女儿、孙辈、曾孙辈等亲属,或是自己出身来源的(已身所从出、尊亲属)例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亲属,凡是这二类与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概属于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指虽不是直系血亲,但与自己有相同来源的血亲。例如兄弟姊妹、舅舅、伯父、姑姑、外甥、侄女等都属于旁系血亲。

亲等 编辑

亲等是以法定标准而计算亲属间关系远近的规则,以测定二人间的世数关系。计算方式有“罗马法主义”及“寺院法主义”二种。

罗马法主义 编辑

直系血亲间,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母子即是一亲等,祖父与孙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的计算方式,则为从自己数到与有相同来源之血亲,再由该来源数到与要计算的人,二个数字相加之总数,即为二人间之亲等。例如同父同母之兄弟间之亲等,即是兄与父(或母)为一亲等,而父(或母)与弟为一亲等,二人间即为旁系血亲二亲等 。甥舅间,依此算法,二人共同来源为外祖父时,外祖父与舅为一亲等,外祖父与该甥为二亲等,二数相加,二人关系为三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寺院法主义 编辑

计算方法大致与罗马法相同,直系血亲也是以一世为一亲等。但在旁系血亲,则不采合并计算,而是以要计算的二人,与其共同来源的世数先算出,若是相同,则以一方与共同来源之世数,为二人间之亲等,若数目不同,则以世数较多的数目作为二人间的亲等。例如兄弟,因为与母亲都是一亲等,故二人是一亲等旁系血亲。甥舅二人间,一人与外祖父为一亲等,另一人为二亲等,故以较多之二亲等,为甥舅间之亲等。这个制度是源于日尔曼古法“从兄弟制”( Vetterschaftssystem),类似还有中国丧服制[2]

各国法制 编辑

罗马法主义 编辑

多数国家采取罗马法主义[3]

民法第967条: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民法第967条:
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己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
  • 德国民法

第1589条:从已身所出与已身所从出者,互为直系血亲。非直系血亲,但出于同源者,为旁系血亲。亲等按连系亲属出生之世数定之。

寺院法主义 编辑

1928年制定公布,原文没有标点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三条曾采取寺院法主义,早已停用:

亲等之计算,直系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亲从己身或妻,数至同源之祖若父,并从所指之亲属,数至同源之祖若父。其世数相同者,以一方之世数,定之世数;不相同者,从其多者定之。

作用 编辑

亲系及亲等在法律制度上的作用,是用以划定范围,以适用相关对当事人设定要件、资格、义务或责任等法律规定,例如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之禁婚亲扶养义务、继承权等。

由于亲属的分类,不只血亲,还有姻亲,关于姻亲之亲系亲等计算方式,即是依照姻亲关系所由而生的血亲亲系亲等来决定。

例如中华民国民法第970条规定:姻亲之亲系及亲等之计算方式:

一、血亲之配偶,从其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二、配偶之血亲,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三、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参考资料 编辑

  1. ^ 陈, 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元照. 2016: 84~85. ISBN 978-986-255-718-1. 
  2. ^ 2.0 2.1 戴, 炎辉; 戴, 东雄; 戴, 瑀如. 親屬法. 台北市. 2014: 39–40. 
  3. ^ 陈, 棋炎; 黄, 宗乐; 郭, 振恭. 民法親屬親論. 台北市: 三民书局. 2009: 49. ISBN 978-957-14-5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