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诰
许诰(1471年—1534年),字廷纶,号函谷,河南河南府陕州灵宝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许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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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资政大夫南京户部尚书 | |
籍贯 | 河南河南府陕州灵宝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廷纶 |
谥号 | 庄敏 |
出生 | 成化七年(1471年) |
逝世 | 嘉靖十三年(1534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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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许进次子。许赞、许论之兄。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河南乡试举人,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进士,授户科给事中,出视延绥军储等事,得到明孝宗嘉奖。后弹劾监督中官苗逵贪污罪,进为刑科右给事中。
正德元年(1506年),其父许进担任兵部尚书,根据明朝法律,大臣之子不能担任言官职位,于是改为翰林院检讨。当时恰逢许进忤逆刘瑾削籍,许诰亦被谪为全州判官。父丧归养,久之,因举荐起用为尚宝司丞。嘉靖年间,起用为南京通政参议,改翰林院侍讲学士,升太常寺卿掌国子监。嘉靖十一年(1532年),升吏部右侍郎,同年冬改为南京户部尚书。十三年(1534年)卒于任,赠太子太保,谥庄敏[1]。
著作
编辑许诰著作颇丰,有《通鉴纲目前编》、《图书管见》、《诗考易参》、《宋元史阐幽》、《春秋意见》、《太极图论》、《道统源流录》、《中庸本意》、《性学篇》等,奉敕撰《大明会典》。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史》(卷186):“诰,字廷纶,进次子也。弘治十二年进士。授户科给事中。出视延绥军储,论丁粮、丁草之害,帝褒纳之。寻劾监督中官苗逵贪肆罪,进刑科右给事中。正德元年,父进为兵部尚书。故事,大臣子不得居言职,遂改翰林检讨。及进忤刘瑾削籍,并谪诰全州判官。父丧归。久之,荐起尚宝丞。复引疾归,家居授徒讲学。嘉靖初,起南京通政参议,改侍讲学士,直经筵,迁太常卿掌国子监。请于太学中建敬一亭,勒御制《敬一箴注》、程子《四箴》、范浚《心箴》于石。帝悦从之。帝将正文庙祀典,诰请用木主。文华殿东室旧有释像,帝命撤去。诰所撰《道统书》言宜崇祀五帝、三王,以周公、孔子配。帝即采用其言。十一年擢吏部右侍郎。其冬,拜南京户部尚书,弟赞亦长户部。兄弟并司两京邦计,缙绅以为荣。卒官,赠太子太保,谥庄敏。诰官祭酒时,诸生旅榇不能归者三十余,皆为葬之,衣食不继者并周恤。然颇善傅会。时有白鹊之瑞,诰献论,司业陈寰献颂,并宣付史馆。给事中张裕、谢存儒,御史冯恩皆劾诰,裕至比之祝钦明。帝怒,下裕狱,谪福建布政司照磨,存儒亦调边方。恩诋诰学术迂邪,诰求罢。帝曰:“恩所诋乃指前日去土偶用木主事也。尔以是介意邪?”其为帝眷宠如此。”
- 王廷相,《资政大夫南京户部尚书赠太子太保谥庄敏许公诰墓志铭》,《国朝献征录》卷31,48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