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忠良是一位因于1997年在备受瞩目的诽谤诉讼案中胜诉而闻名的中华民国记者。[1]谢忠良亦于明尼苏达大学中获得一个新闻学系的硕士学位,并于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毕业。[2]谢忠良曾任《亚洲周刊》台湾分社总编辑、《新新闻》记者、《自由时报》记者、台湾《壹周刊》记者、顾问、台湾《苹果日报》副总编辑、风传媒总编辑,现任《上报》总编辑。胞兄谢公秉曾任亲民党发言人。

谢忠良
性别
出生 (1960-04-28) 1960年4月28日63岁)
台湾宜兰县
居住地 台湾
国籍 中华民国
公民权 台湾
母校美国明尼苏达大学
职业记者
组织亚洲周刊
知名于于1997年在诽谤诉讼案中胜诉
奖项CPJ国际新闻自由奖(1997年)

1997年诉讼 编辑

起因 编辑

1996年,谢忠良成为《亚洲周刊》台湾分社总编辑。同年,谢忠良伙同另一位记者陈婉莹一起编写一篇关于中国国民党投资事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泰英于1995年8月曾提出有意捐献1500万美金予比尔·克林顿竞选总统连任的报道[3],并将之名为《国民党捐给白宫1500万元?台湾卷入美政治献金丑闻》。[2]这篇报道更附上了一份刘泰英不承认有此事件的宣告。[4]此报道于10月25日刊出。当此报道刊出后,刘泰英指出此报道妨害其名誉,因此于11月7日向检察署提交刑事诽谤起诉。[5]作为提供内幕消息的线人的政治顾问陈朝平亦成为了同案被告。[6]之后,刘泰英又提出了民事诉讼,并要求《亚洲周刊》赔偿1500万美元作弥补其损失。[7]另一方面,《亚洲周刊》则捍卫自己的记者,并拒绝进行庭外和解。[2]

诉讼过程 编辑

是次诉讼案于国际新闻界引起了极大的回响。美国纽约市保护记者委员会把这次诉讼案称为“测试亚洲新闻自由的一个范例”,并成为了《亚洲周刊》的法院之友。同时,保护记者委员会亦发表了一封抗议信,信中指出此案违反世界人权宣言[2]纽约时报》亦批评刘泰英有意透过诉讼恐吓并控制媒体。[4]不久,国民党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会议中,大部分国民党员均赞同此诽谤诉讼,并谴责谢忠良和陈婉莹。[6]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于1997年4月22日的裁决却对谢忠良和陈婉莹有利。法官指出,谢忠良和陈婉莹是经谨慎且全面的查证后才报道新闻,因此判决谢忠良、陈婉莹和陈朝平无罪释放。[2]

这次裁决被媒体监督团体描述为“新闻自由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同时,法官李维心的裁判是台湾史上首次依从宪法上的新闻自由部分判决的裁判。[7]《亚洲周刊》亦把李维心的裁判称为“确立了台湾新闻自由的基石”。[8]台湾媒体则把李维心的裁判称为“新闻自由的胜利”。[9]

获奖 编辑

1997年11月,谢忠良和陈婉莹获保护记者委员会颁发CPJ国际新闻自由奖[10]保护记者委员会指出“谢忠良和陈婉莹的勇气在台湾创立了一个例子,并引起了人们对自我审查机制及政府干预新闻运作的注意”。[2]

2002年诉讼 编辑

2002年3月21日,《台湾壹周刊》第43期的〈封面故事〉刊登记者谢忠良撰文,引用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机密公文,指称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任内非法挪用国安局经费新台币35亿元设立秘密账户[11]。本期出刊前的2002年3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前往《台湾壹周刊》总部大肆搜索,《台湾壹周刊》总编辑裴伟批评此举是国安局以“外患罪”罪名具状向高检署提出的请求、是“荒谬行为”;裴伟说,这些证明李登辉非法挪用新台币35亿元的证据,国安局明知非法,签呈上也明确写出,但李登辉还是同意签下来;裴伟说,监察院早已着手调查该文内容,该文内容属于违法事实,而《台湾壹周刊》在调查采访过程中发现国安局未把这批资料给监察院,证明国安局企图掩盖事实[12]。国安局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从2002年5月3日起监听谢忠良与《台湾壹周刊》同组记者朱明,监听时间超过两年五个月,但朱明没参与写稿;检方甚至在结束监听四年多后的2009年1月12日,才告知谢朱二人曾被监听;2009年2月18日,谢朱二人控告国安局与调查局,请求赔偿新台币一百四十八万两千元,时任《台湾壹周刊》顾问的谢忠良说“我不是恐怖分子,却被长期非法浮滥监听,对个人隐私是莫大侵害”[13]

2010年诉讼 编辑

2010年7月21日,《台湾壹周刊》刊登记者谢忠良撰文,指控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的大姐马以南疑似透过中华民国教育部部长吴清基明新科技大学董事长王广生关说争取她的小叔冯丹白出任该校校长,另外马以南特权要求台北市立兆如安养中心派三名外劳二十四小时照护她九十几岁的婆婆。马以南控告《台湾壹周刊》并求偿。2010年7月21日,台北市政府发言人赵心屏说,兆如安养中心不是市立、而是公办民营的安养中心,马以南的婆婆是在郝龙斌接任台北市长之前入住,郝龙斌完全不知道马以南的婆婆入住这件事,民营的安养中心依规定可以聘用外劳,一切合法[14]。2010年12月21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明新科技大学证实冯丹白是遴选选出而担任该校校长,报导不能径自推论马以南关说;且北市府在本年6月10日即调查公布,马以南的婆婆在兆如安养中心无特别待遇;而《台湾壹周刊》无法证明报导前已善尽查证责任,故报导应非属实,社长裴伟与记者谢忠良等人应连带赔偿马以南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并登报道歉[15]

2011年诉讼 编辑

2011年12月14日,《台湾壹周刊》第551期报导明华园当家小生孙翠凤拿政府补助款演出时帮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候选人助选[16],明华园团长陈胜福召开记者会批评该篇报导夸大不实[17],孙翠凤控告《台湾壹周刊》总编辑邱铭辉、顾问谢忠良、编辑徐文正及撰稿记者温惠敏加重诽谤罪并求偿[18]。2013年12月,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台湾壹周刊》应赔偿孙翠凤新台币30万元并刊登道歉启事;2014年5月8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认为,该篇报导内容可受公评,但耸动标题已损害孙翠凤的名誉,故将下标的谢忠良依加重诽谤罪起诉[19]。2014年9月26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该篇报导标题误导大众,已损及当事人社会评价,故依诽谤罪判处谢忠良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20]

2013年诉讼 编辑

2013年4月11日,《台湾壹周刊》第620期报导,台北市议员赖素如有藏匿太极双星弊案重要证物之嫌,包括笔记与单据都叫吴姓助理与沈姓助理搭飞机带出国[21]。吴沈二人因此控告《台湾壹周刊》社长裴伟、总编辑邱铭辉、专案组负责人谢忠良、该篇报导撰稿记者许硕颖等编采人员6人加重诽谤罪。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该篇报导所称助理出国时间与实际情形不同,沈姓助理接到《台湾壹周刊》查证电话时已明确澄清,故认定该刊未善尽查证责任,故判决谢忠良等编采人员4人各拘役45至55天,裴伟与邱铭辉无罪。2014年11月18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台湾壹周刊》应赔偿赖素如新台币50万元与吴沈二人各新台币30万元,且必须在四大报刊登道歉声明;赖素如回应,法院判决可谓迟来的正义,但相关不实报导对她名誉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回复[22]。2014年11月19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该篇报导确实疏于详细查证,但内容与公益有关、疏忽情节不严重,故判决谢忠良与许硕颖各拘役55天、缓刑2年,维持裴伟与邱铭辉无罪,改判未撰写涉及诽谤内容的记者2人无罪,全案定谳。[2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天滨. 新聞自由: 被打壓的台灣媒體第四權. 亚太图书出版社. 2005 [27 February 2013]. ISBN 978-986-7809-35-3. 
  2. ^ 2.0 2.1 2.2 2.3 2.4 2.5 Ying Chan and Shieh Chung-liang.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1996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7). 
  3. ^ 《亚洲周刊》在被控诽谤一案中胜诉. 《新闻记者》. 1997 [2013-02-26]. [永久失效链接]
  4. ^ 4.0 4.1 Anthony Lewis. Writing a Crime. The New York Times. 1996-12-06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5. ^ Criminal libel suit filed against two journalists. International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change. 1996-12-05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5). 
  6. ^ 6.0 6.1 Stephen Vines. Taiwan sues over Clinton slush-fund claim. The Independent. UK. 1996-12-20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7. ^ 7.0 7.1 Cheung Chui Yung. Landmark Libel Case Up For Appeal. Inter Press Service. 1997-06-16 [2013-02-26]. [永久失效链接]
  8. ^ 從陳瑞仁想到李維心.謝忠良. 亚洲周刊.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8). 
  9. ^ 滕淑芬. 咱們法庭見!──第四權的罪與罰. 台湾光华杂志. 1998-03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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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谢忠良. 國安局絕密文件曝光 李登輝非法挪用35億. 台湾壹周刊. 2002-03-21 [2014-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14). 
  12. ^ 修淑芬、曹以会. 壹週刊:劉冠軍還有更多祕密檔案. 中时晚报. 2002-03-20 [2014-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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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林丽玉. 馬以南婆婆住兆如耍特權? 北市:錯誤報導. 中广新闻网. 2010-07-21 [2014-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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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温惠敏. 不當輔選 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 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 台湾壹周刊. 2011-12-14. 
  17. ^ 黄慧敏、温贵香、苏龙麒. 批報導不實 明華園要週刊道歉. 中央通讯社. 2011-12-14 [2015-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8. ^ 李永然. 孫翠鳳對壹週刊提出名譽權侵害的訴訟,獲得部分勝訴!. 李永然律师部落格. 2013-12-25 [2015-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9. ^ 张嘉文. 標題聳動不實 《壹週刊》前顧問遭訴. 中国时报. 2014-05-09 [2015-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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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许硕颖. 搜索前親信出國 助理哭訴:賴素如關鍵帳冊藏海外. 台湾壹周刊. 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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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黄哲民. 指賴素如助理藏涉貪證據 2記者緩刑. 台湾苹果日报即时新闻. 2014-11-19 [2015-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