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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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廷赞(16世纪—17世纪),曰可江西抚州府金谿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顺天乡试第二名举人,二十六年(1598年)联捷戊戌科进士[1],未授官已经指出矿税害处。刑部观政,授刑部主事,二十八年(1600年)皇长子朱常洛达适婚之龄,左都御史温纯、礼科给事中杨天民、御史冯应凤相继进言,明神宗都不予理睬;谢廷赞于是上疏:“阁员应该尽快补任,尚书应该尽快选用,矿税应该尽快撤销,冠婚应该尽快举行,诏合应该讲求信誉。”持奏疏在文华门久跪。神宗大怒,命令宦官田义诘责。

几天后,神宗召来赵志皋沈一贯拟定谕令给礼部准备仪式,谕令呈上后并未发布;二人催促神宗,神宗就说:“谢廷赞出面邀功,以致不等待命令,现在示各部静候。”结果谢廷赞遭褫夺官职,同年未能进行册立礼。谢廷赞侨居维扬教学,数年后卒。天启年间追赠尚宝司卿[2][3][2]

家族 编辑

谢相,嘉靖十六年举人。兄谢廷谅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明崇祯七年刻本《抚州府志·卷之十七》:谢廷谅……弟廷赞以北闱第二登戊戌进士,亦文章自豪,弗逢时好也。主刑部政,即慷慨上封事语关国本。神庙震怒,亟放逐归。侨居维扬,教授生徒。问经屦满李本宁先生互推让焉。与兄友可出入联辔友爱甚笃,称“二谢”云。
  2. ^ 2.0 2.1 道光《金谿县志·卷十一·宦业》:谢廷赞,字曰可,相次子,举万厯二十五年顺天乡试,明年成进士;未授官即极论矿税之害,旋授刑部主事。先是,诏二十八年春册立冠婚之礼将届期,都御史温纯、礼科给事中杨天民、御史冯应凤相继言,不报;廷赞上疏言:“阁员当补,台省当选,矿税当撤,冠婚当速,诏合当信。”持疏跪文华门候命逾时,帝震怒,遣中官田义诘责。越数日,命大学士赵志皋、沈一贯拟敕谕令礼部具仪比拟,谕进竟不发;志皋、一贯趣之,帝乃言:“因廷赞出位邀功,以致少待命,示诸司静候”。遂褫廷赞为民,是岁册立礼不行,廷赞归侨寓维扬,授徒自给,久之卒,天启中赠尚宝卿。 《明史》本传
  3.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一》:谢廷赞,字曰可,金谿人。……廷赞举万历二十六年进士。未授官,即极论矿税之害。旋授刑部主事。先是,诏二十八年春举行册立、冠婚之礼。将届期,都御史温纯、礼科给事中杨天民、御史冯应凤相继言,不报。廷赞上疏言阁员当补,台省当选,矿税当撤,冠婚、册立当速,诏令当信。持疏跪文华门,候命逾时。帝震怒,遣中官田义诘责。越数日,命大学士赵志皋、沈一贯拟敕谕,令礼部具仪。比拟谕进,竟不发。志皋、一贯趣之,帝乃言因廷赞出位邀功,以致少待,命示诸司静候。遂褫廷赞职为民,并夺尚书萧大亨、侍郎邵杰、董裕俸一岁,贬郎中徐如珂、员外郎林耀、主事锺鸣陛、曹文伟三秩,调极边。是岁册立之礼不行,廷赞归。侨寓维扬,授徒自给。久之,卒。天启中,赠尚宝卿。
  • 道光《金谿县志》·卷十一·宦业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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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