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医
为军队服务的医师
(重定向自軍醫官)
军医是负责军人健康维护、疾病及意外预防等事务的军职人员。军医都受过专业医疗训练,能够与一般的部队随行,于战争中为军人随时随地进行医疗事务。
名称
编辑军医在不同国家的部队里有其官方的特别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称卫生兵或卫生员。在中华民国国军称军医为“医官”、“医护士”、“医护兵”或“医疗兵”。在美国陆军,军医自2005年12月起称为“68W”。在美国海军和美国海军陆战队里,称为海军医务兵。在英国陆军里,军医称为作战医疗技术兵,隶属皇家陆军医疗队。在日本自卫队里,称为“衛生科”(えいせいか)。在大韩民国国军里,称为“醫務兵”(의무병)。
标识
编辑根据日内瓦公约,包括军医在内的所有担任战地救护任务的人员,均需要在左臂佩戴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防水臂章,以保护他们的安全(详见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四十条)。
历史
编辑于《日内瓦公约》签署前,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欧洲战区中,同盟国与纳粹德军有一种不成文的礼节,双方都不会故意向正在进行医务的军医开火。此礼节,于大战后引入了《日内瓦公约》。但在太平洋战区却截然相反。日军的政策把军医当作主要攻击目标,这迫使盟军阵营的军医在随军时脱掉臂章。此外,美国海军陆战队时常为了迷惑日军,改用其它的称呼来称呼军医。
武器使用限制
编辑按照《日内瓦公约》,蓄意向无威胁的军医开火是一种战争罪。多年来,大多的军医都会携带着最少的附带武器,例如手枪及匕首等。现在,常见的个人防卫武器是非全自动的步枪、卡宾枪或冲锋枪等。军医可以装备武器,然而功能一般只是限时防守己方以及自卫。如果军医使用武器用作进攻,或者携带进攻性武器,如狙击步枪、机关枪和榴弹发射器等,军医会自动失去《日内瓦公约》对军医的法定保护。[1]
参考文献
编辑- 美国陆军士兵手册和培训指南(STP 8-91W15-SM-TG, Soldier's Manual and Trainer's Guide, MOS 91W, Health Care Specialist, Skill Levels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