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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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鄤(1594年—1639年),谦止峚阳直隶常州府武进县横林镇(今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明朝政治人物东林党人。天启壬戌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崇祯年间因被控“杖母”和“奸妹”,凌迟处死。有《峚阳草堂诗集》。

郑鄤

大明翰林院庶吉士
籍贯 直隶常州府武进县
族裔 汉族
字号 字谦止,号峚阳
出生 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
直隶常州府武进县
逝世 崇祯十二年(1639年)
京师
亲属 郑振先、叔郑振光
出身
  • 天启二年壬戌科进士出身
著作
  • 《峚阳草堂诗集》

生平 编辑

郑鄤少有才名,随父讲学东林书院。母吴氏,是大学士吴宗达胞妹。万历四十年(1612年),十九岁中式壬子科应天乡试举人,天启二年(1622年)成进士,选庶吉士,有直谏声,文震孟黄道周皆与之游。后因随文震孟上言,而被降调[1]

吴宗达与温体仁合谋,告发郑鄤“假借扶乩的判词,使母遭受杖打。”郑鄤杖母不孝的罪名上达朝廷。崇祯八年(1635年)温体仁指使常州府武进县中书舍人许曦弹劾郑鄤“杖母”罪,又加上“奸妹”,共两大罪(“奸妹”确定为诬告,“杖母”则不得而知)[2][3],十一月,郑鄤被捕,刑部尚书冯英接案后,不敢忤逆于温体仁的权势,却也不欲诬陷郑鄤,于是将弹劾之辞“郑鄤假箕仙幻术,蛊惑伊父郑振先无端披剃;义假箕仙批词,迫其父以杖母”原封不动承上,并在报告中对案情只字不提,单单称赞郑鄤学识人品。然宠臣杨嗣昌此时亦参与附和温体仁等人,上书中伤郑鄤与黄道周崇祯帝不疑,因而大怒,责令重判郑鄤,并责冯英徇私枉法,诏吏部议处,后被发戍边。[4][5]。崇祯十一年八月初六日再提审郑鄤,诉杖母、奸妹之罪之外加控以“奸媳”之罪,即其儿媳韩氏(韩锺勋之女,与郑鄤之子娃娃婚)。法司原拟大辟处死,崇祯帝加等凌迟,崇祯十二年(1639年)八月初二凌晨,被凌迟处死。

身后 编辑

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肉一条条地出售[6]

黄道周在为《郑鄤墓志》中赞冯英曰:“大司寇冯公直指为天下万世明允之戒”。顾炎武作《陆贡士来复述昔年代许舍人曦草疏攻郑鄤事》诗:“梅福佯狂名字改,子山流落鬓毛侵。”

清乾隆年间,乡人汤修业首起为郑鄤之狱辩护,随后又有赵怀玉、董士锡、陆继辂、庄毓軦等人参与,这类论述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的钱名山和唐玉虬。

家族 编辑

郑振先,进士。

著作 编辑

有《峚阳草堂诗集》二十卷、《峚阳草堂说书》七卷及《天山自述年谱》。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明史纪事本末·第六十六卷·东林党议》:“(天启二年)翰林修撰文震孟上言勤政讲学之实,留中。庶吉士郑鄤疏促之,俱降调。”
  2. ^ 陆继辂《合肥学舍札记》云:“鄤以孝闻于乡里。初,郑太公有妾颇擅宠,而郑太夫人奇妒,素信二氏之教,太公因假扶乩之术,为神言责数之,且命与杖。鄤方少,叩头涕泣请代,赎母罪。通籍后,屡以直言忤乌程(温体仁),乌程思中伤之,谋于中书舍人许某。许某者,亦武进人也。诬奏鄤杖母,大逆不孝,而鄤弟号“四将军”者,受许赂,证成之。鄤不忍自明,以显二亲之过,遂论死。刘宗周、黄道周先后上疏申救甚力,为乌程所持,竟弃市。此事我乡少长皆知之。偶阅顾亭林诗,乃斥为‘宵人’,而深许许为义侠,又称代许草疏之陆贡士某者,为同方之友。亭林,君子也,其言将为百世所信,特申辨之。”
  3. ^ 王世德《崇祯遗录》“八年己亥”条云:“内阁中书许曦,劾庶吉士郑鄤杖母奸妹,事下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杖母实,鄤服罪,奸妹始终不服。东林多为解救,而黄道周尤甚,余窃疑之。及国变,至毗陵,询其乡人,乃知道周为鄤所愚。盖鄤不孝名久著,道周过武进,住鄤家,鄤谬为孝谨,说母不去口。一日,母忽邀道周至内,流涕言鄤至孝,为外人所诬,喃喃数百言,激切动人。道周于是深信不疑,力为称誉,不知其母非母也,乳媪耳。至于居乡不仁,淫乱之恶,乡人犹切齿,而野史为之回护,真可愤也。”
  4. ^ 《明季北略》:先是,宗达揭后,中书舍人许曦奏鄤不孝渎伦,又与体仁疏合,因诏狱刑部尚书冯英会问。奏称据原参,谓郑鄤假箕仙幻术,蛊惑伊父郑振先,无端披剃,又假箕仙批词,迫其父以杖母,亦未尝直指鄤杖母也。又称鄤有才名,语近回护。上怒,责其徇私,著吏部议处。法司再定鄤罪拟辟。上命加等,故磔于市。
  5. ^ 《明史·列传第一百四十二》:前尚书冯英坐事遣戍,其母年九十有一,三俊乞释还侍养,不许。
  6. ^ 《明季北略·郑鄤始末》:“归途所见,买生肉以为疮疖药料者,遍长安市(指北京街市)。二十年前文章气节,功名显赫,竟与参术甘皮同奏肤功,亦大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