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通商明郑英国东印度公司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与军事合作关系。始于1670年(永历二十四年),终于1683年(永历三十七年)明郑灭亡。这是台湾与英国关系史上首次的接触,也是台湾继荷治时期之后再次与欧洲政商集团建立的外交关系。此段为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国王台湾国王King of Tywan)之间的对等外交关系,也是台湾史上由当局与外国签属之第一份国际通商条约。[1][2]

郑英通商协议
类型国际贸易
起草完成日1670年9月10日 (1670-09-10)
签署日1672年10月13日 (1672-10-13)
签署地点明郑承天府安平镇
生效日1672年10月13日 (1672-10-13)
失效日1683年10月8日 (1683-10-08)
签署者郑经
西蒙·德尔伯英语Simon Delboe
缔约方明郑
英国东印度公司

经过概述 编辑

1670年郑英初步协议 编辑

1670年(永历二十四年)6月23日,英国班丹号(The Bantam Pink)与珍珠号(The Pearl)航抵台湾。26日,被安置于前荷兰市政厅的英国商团与数名华人由两名官员引领进城谒见延平王郑经,沿途两旁皆有士兵排列,并鸣炮隆重欢迎之。英方向延平王郑经、王太后董氏以及一两名大官进献礼物,郑经则盛大宴请英国商团,约一星期之久。期间,船舰指挥官埃利斯·克利斯布(Ellis Crisp)向郑经递交英国东印度公司班丹区经理亨利·达卡斯(Henry Dacres)致台湾国王公函,函中表明自己代表由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国王查理二世所任命之汤姆逊·威廉总督,并说明英国人荷兰人不同,且愿与台湾方面建立和平通商关系。9月10日,台英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包含台方允许事项20条、台方要求事项17条。[1]

1672年郑英正式缔约 编辑

1671年7月,班丹号、王冠号(The Crown)及骆驼号(The Camel)三艘英籍船舰从班丹出航驶向台湾,班丹号、王冠号二船于途中失踪,仅骆驼号抵台。同年9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总裁于致台湾王公函中提及正式缔约之事。1672年7月15日,实验号(The Experiment)、归航号(The Return)及骆驼号航抵安平。10月13日,双方正式缔约,中英书写各两份,协约内容共13项,其中第11及12等两项由台方所提出。然而,同年底爆发法荷战争,英国与荷兰处于敌对状态,实验号及骆驼号先后被荷兰船舰俘获,而归航号又因荷兰阻扰英日贸易、澳门英葡贸易失利等情况下,全数失败收场。[1]

  1. 为维持公司与台湾王间之友谊起见,国王允许协助公司及所属个人在台湾之生活能自由而不会被困扰;而英人得在其房屋及居留地揭示国旗及标徽。
  2. 国王允许英人受虐待、困扰或伤害时采取行动直接或间接保护或补救之;反之,台方人员受难时国王得要求暴行者被处罚,以避免将来再发生此等事情。
  3. 公司及国王属下人民间应有自由贸易,不应有限制,公开而无妨碍及阻挡;为避免公司蒙损害或不利,国王应对英人房屋或居留地给付书函或证书宣言此等权利及自由。
  4. 公司所属英国人或其他国人得被留用或征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但应有英国首长之允许及本人根据自由意志之真正同意,而将来应以妥善被保护之方法送还之。
  5. 自今以后公司之船只,不论大小,均得自由驶入或停泊国王治下或将来归入王统治之、船舶处等,并在各处可得薪、水、食粮及其他必需品,正如在安平一样;但除安平外,在其他各处不得交易。
  6. 国王议定并同意每年将在台湾生产获得之糖及各种皮之三分之一供给英人,以时价,并应将良质品,在每年适当时期做交易,而英人得视其利润或其用途购买分配量之全部或一部分。
  7. 暴风或其他烈风时,英人船只得驶入国王治下之各处,正如第5项之规定,但除特别紧急时外应避免驶入鸡笼港。
  8. 公司人员得长期间住于一家屋,但年应缴租金500荷元。在此条件下王应负担修理并应公司之需要增建仓库。荷人原住之家屋将为此目的而使用。
  9. 公司得随意选用适当之华人为通译者,国王愿保证其对公司之忠诚,如有不法行为,概愿负责。
  10. 今后公司为贸易之安全及顺利进行起见,得视其需要随时提出约款,而国王应尽量承认上述之要求。
  11. 公司为和平相处起见同意船只入港停泊时,各种军器、英人所掌管之帆舵等移交于台方,而船只要出港时由台方交还之。此等交还不应有任何阻挡并不得有迟滞不履行之情形。
  12. 公司应缴纳输入售出之货物款项百分之三之关税,但为国王所购进之货物不需缴纳税项,输入货物无法售出而要装运出境时亦免缴税项。同样公司得将所购进之货物自由运出而不须缴税。公司亦同意每年将国王所需要之货物运来。
  13. 本约第11及12项应得总公司之同意后成效,但未得公司确答以前英人仍暂照此等条项实施。本约以中文及英文写成二份,一份由公司执存,一份由台湾国王执存,而按中国之习惯签印并举行仪式确认之。

1675年郑英补订协约 编辑

1674年,英荷签订和约后。1675年7月9日,英籍船只飞鹰号(The Flying Eagle)航抵台湾,运抵大批枪炮火药以及进献王亲贵族之礼品。此时,郑经恰因西征参与三藩之役急需武器。双方于同年补订协约共10条。11月4日,公司任命台湾商馆人事案,专为对台澎贸易所设计之福尔摩沙号(Formosa Frigate)战舰于同月载运货物出航驶向台湾。同年,英人亦获准设立厦门商馆,且暗地里与“福州国王”耿精忠协议在福州设置商馆。[1]

1683年郑英终止通商 编辑

1679年,清政府实施迁界令,使台湾出现严重的必需品短缺现象。1680年,郑经因海澄失陷而结束西征败返台湾,班丹分公司于7月下令撤销台湾商馆。1681年,4艘英籍船舰放弃台湾,改在广东贸易。同年,郑经薨逝,世子克臧被杀,由年幼王子克塽继位,太后董氏亦过世。168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因郑氏积欠账款甚多而无法收回,向台方祭出威吓信函,双方关系几近破裂。1683年,施琅东征,郑氏灭亡,亦结束英国人在台湾之经贸活动。[1]

贸易货品:茶叶,糖等物品 编辑

贸易船舰 编辑

抵台船只 编辑

  • 班丹号(Bantam):1670年6月23日航抵台湾,隔年返回班丹。1671年7月1日,偕同王冠号、骆驼号,自班丹航向台湾,途中失踪。
  • 珍珠号(Pearl
  • 王冠号(Crown):1671年7月1日,偕同班丹号、骆驼号,自班丹航向台湾,途中失踪。
  • 骆驼号(Camel):1671年7月1日,偕同班丹号、王冠号,自班丹航向台湾。隔年再度抵台。1673年3月27日,自台湾返回班丹途中被荷兰人所截。
  • 实验号(Experiment):1671年9月自伦敦驶出。1672年5月航抵班丹,7月15日航抵台湾,11月离台,12月于班加海峡被荷兰人所截。
  • 归航号(Return
  • 飞鹰号(Flying Eagle
  • 忠告号(Advice):1676年5月23日自班丹航向台湾,1676-78年往返于台厦之间,1678年由厦门航向苏拉特。船长为约翰·尼科尔森(John Nicholson)。
  • 福尔摩沙号(Formosa
  • 台湾号(Tywan
  • 肯特号(Kent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赖永祥. 台灣鄭氏與英國的通商關係史 (PDF). 《台湾文献》第十六卷第二期. 1965年.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4-02). 
  2. ^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 鄭英友好通商條約. 《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 五南出版. 2006年.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