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布律是战国后期秦国以及秦朝汉朝时的法律[1]秦国以及秦朝的金布律主要是关于货币和财物方面的法令,睡虎地秦简中共提到15条金布律[2],如规定布帛规格长8尺,幅宽2.5尺;货物买卖要标明价格等。汉朝的金布律又称金布令,主要是关于府库金钱布帛的规定。[3]曹魏时将汉朝金布律中的内容合并至偿赃律和毁亡律中。隋律和唐律中将金布律相关内容放到杂律中。明律、清律也是不再设立单独的金布律,而是将货币、金融相关法规集中在户律中。[4][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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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图史流金,东方出版中心,2020.01,第153页
  2. ^ 袁明仁等主编,三秦历史文化辞典,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10,第185页
  3. ^ 张公绪主编,全面质量管理词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09,第251页
  4. ^ 《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06,第423页
  5. ^ 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04,第4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