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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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玺诏书(拉丁语:bulla aurea),或著称作“金色诏书”、“金记诏书”、“金皮诏书”或“黄金诏书”等,是指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由拜占庭帝国(东罗马)皇帝或是欧洲君主所颁发的诏书,因下方系有金印,而非一般人使用的铅印、蜡印,故称金玺诏书。[1]最有名的金玺诏书是1356年金玺诏书,为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发布,该诏书任命了七大选帝侯

1212年西西里金玺诏书(提升波希米亚国王的地位与权力)
1218年伯恩金玺诏书(确认伯恩的帝国自由城市地位,但很可能是伪造品)

金玺这个专有名词本来专指代表金印的金质装饰品本身,后来用来泛称整张诏书。日文翻译为“金印敕书”或“黄金文书”等,均不远于原意。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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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左右,拜占庭君士坦丁堡政府之诏书仅为单方面发出的命令,并没有在会议上形成契约。然而,这样最后被认定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拜占庭帝国面对不断出现的外患,努力寻求一个抑制外来势力损害帝国的方法时。12世纪时,拜占庭人开始在文章中系上金玺,以增强协商时宣誓立约的威信。其它欧洲君王模仿拜占庭诏书样式,只是更为谨慎正式。金玺诏书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得以修改加强,更较拜占庭的原形隆重正式,或者是宣布更高级于普通的政令。

历史上著名的金玺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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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罗列出中古欧洲比较著名的金玺诏书: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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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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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2.
  2. ^ 李迈先著,《东欧诸国史(当代完备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页72。
  3. ^ 周力行着,《匈牙利史》(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页55。
  4. ^ 郭恒钰著,《德意志帝国史话》(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页26。
  5. ^ 三十年战争前期(波西米亚阶段1618~1625)因为普法尔茨选帝侯支持波西米亚独立运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取消其选帝侯资格,改以巴伐利亚公爵代之。唯西发利亚和约之后仍予保留,是故选帝侯在1648年扩充为八名。1692年后又新列汉诺威选帝侯,总计九名。详见王曾才编著,《西洋近世史》(台北:中正书局,2001年),页116~119、199。
  6.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 , 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