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厂[1](Lock out)是雇主所采取的暂时性停工,大部分的锁厂是一种对抗行为,即劳资争议发生后,劳方已采取罢工、怠工等行为,雇主为减轻损失、遂将工厂关闭。雇主有时会针对罢工、怠工的范围与严重程度,仅将受到波及的部门或生产线关闭,而不将整场关闭。

锁厂与罢工均为暂时性停工,两者都是劳资争议时,迫使对方接受己方条件的撒手锏,其不同处在于罢工为工人所发动,集体拒绝向雇主提供劳务;锁厂则为雇主所主导,拒绝接受工人提供劳务,有时称为暂时性的集体解雇。

攻击性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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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性锁厂又称为“先发的攻击性锁厂”,即劳资争议发生之际,为免劳动者行使罢工、怠工等争议行为造成雇主之损害,而先发制人的将作业场所予以关闭。学理上认为采攻击性锁厂,已有其“必要性”之限度内始应予允许,以免雇主隐藏经营上或天灾事变之理由而为锁厂。一般在劳资争议之际,劳资双方失去均衡致雇主负担过重;或当时之危险性对雇主而言,明白、具体且现实存在等紧急性之情形均属之。

防御性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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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锁厂又称为“被动的防御性锁厂”,即劳资争议之际,劳动者已出现罢工、怠工等争议行为,为减轻或避免雇主损害,而被动的将作业场所予以关闭。例如在劳资争议发生之际,劳动者采部分罢工,为避免相关部门机能瘫痪情形发生;或波状罢工时,因生产所需之停机后开机的时间及经费;或怠工时因效率低下导致产品质量降低考虑均属之。

美西封港锁厂事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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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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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2年五月美国西岸87家货运及码头经营业者组成的太平洋海事协会(PMA)和代表美国西岸10500名码头工人的国际码头及仓储工会(ILWU)为了将要在七月份到期的合约进行新的劳资谈判,而谈判的关键课题是新技术的引进。资方计划引进新电脑和光纤设备来加速货物起卸以改善港口的效率,这将会导致一些人员的缩减,引起劳方的不满。其中的争议点为,

  • 资方认为劳方对于新科技之运用有抗拒感,所以造成协商难以进行。
  • 劳方则声称,工会从未反对港口运用新科技以便现代化的努力,工会所反对的是以现代化为借口,而将现有码头工会会员的就业机会外包或移转,工会认为雇主已经逐渐将许多原有的工作机会转移,使用非属工会会员之其他劳工,技术现代化将使雇主更有理由以其他劳工取代工会之会员,因为许多工会会员因为年龄因素,将无法在科技现代化的浪潮下继续保有工作。

到了九月底,谈判依然没有结果,双方僵持不下。27日资方假借工会发动怠工的名义进行了第一次为期36小时的锁厂(封港)。又在29日傍晚宣布无限期停止工会工人复工。

  • 10月3日:劳资双方在联邦调停下,在旧金山市重新进行谈判,惟至美西时间该日下午五时止,尚未有具体结果。
  • 10月4日:报导指出双方谈判已有初步进展并同意开始装载运往阿拉斯加之货物。
  • 10月6日:劳资双方谈判再度破裂。
  • 10月7日:美国总统布希决定介入此事件并筹组一调查小组以评估封港对美国经济之影响及调查劳资双方是否有诚意解决争端。
  • 10月8日:布希总统于十月八日发表谈话并已指示检察总长Ashcroft进行发出“禁制令”(Injunction)之作业,该禁制令将要求资方重开美西港口及码头工人回到工作岗位八十天,俾使美西港口恢复作业。

事件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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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厂事件发生后,美国西部所有海运港口封港,导致数以万计的货物不论是外销或进口,都被阻滞在港口或船上,无法适时送达顾客手中。船商不收货,连带的陆上产业,包括进出口业务、押汇作业也会受到影响,甚至涉及保险赔偿、输出保险。由于船只停滞在各港口,导致各船只原有的航线及行程全部被打乱,不只影响美国经济,与之有贸易往来的各国也遭受到巨大的影响。美方宣称,封港一天就损失十亿美元。

事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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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方说资方是“攻击性锁厂”。资方在二十九日的锁厂被批评为“攻击性锁厂”,工会表示,资方以工会怠工为由发动锁厂,然而,工会并没号召怠工,只是要求会员按章工作(work-to-rule),也就是严格按照安全卫生等规章工作,不超时加班等,并无实质怠工做为。
  • 美国政府介入调解争议。美国总统布希在十月七日介入此案,并指示检察总长发出禁制令,是否将政府的权力直接介入到劳资争议里,使劳资双方谈判实力不对等。明为国家强制仲裁,事实上却由运输、劳工、商业等部和白宫祖国安全办公室(911事件后成立,以反恐为任务的内阁级机构)等成立了专门小组,和资方密切配合,监控谈判过程。该小组不断对工会发出警告,指出布希政府将考虑对工会采取各种不利行动,包括宣布全国紧急状态;引用反工会的塔夫特—哈特雷法(Taft-Hartley Act)宣布80天冷却期,阻止工会反击;以“反垄断”为由,将集体谈判分割在个别港口进行,等于是粉碎以往的全西岸合约,瓦解工会力量;以军队介入营运港口等。国防部长伦斯斐和白宫祖国安全办公室主任瑞吉也对工会进行恫吓。目的都是压迫工会早日屈服于资方要求。这种政府介入劳资争议及借由塔夫特—哈特雷法来打压工会谈判及生存空间的手段亦让许多有志之士批判。

美国NBA篮球联盟的雇主协会锁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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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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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封馆危机 90年代末也爆发了一场劳资纠纷。1998年由于赛前劳资谈判彻底失败,劳方和资方拒绝任何往来,因此NBA进入全面性封馆。在205天后,劳资双方靠着多方面牵线进行许多密集会议,直到1999年1月25日劳资双方达成十年收益分配协议,1998-99赛季推迟到1999年2月5日才开始,当年的例行赛也由82场压缩到50场。但圣安东尼奥马刺队也在该年夺下封馆后的NBA总冠军。

第二次封馆危机:联盟停摆

由于1999年制订十年劳资收益分配已到期,即将进行劳资谈判。 2011年7月1号,NBA执行长大卫·史腾再次宣布NBA进入封馆,其原因主要为球团认为球员薪资飙升,使得球团无利可图,甚至造成联盟总亏损加倍,双方在劳资谈判过程中意见严重分歧,导致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NBA联盟第二次封馆的命运。

2011年8月10号,进行第二场劳资会议,但由于资方和劳方又无法达成共识,其主要原因为资方提高球团豪华税、球员奢侈税的税收,球员工会拒绝再提高其他不必要税收,因此NBA执行长大卫·史腾再次宣布取消季前热身赛两周,导致第二场会议不欢而散。

2011年9月20号,进行第三场劳资会议,有15位NBA现役球员参与这次劳资谈判中,球员工会目的在于描述球员主观和客观的想法和意见,为争取球员最大权益,但是不为资方所理解,由于资方对于电视转播权益金和收益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且各球团老板各有纷歧意见,球团工会全体气愤而退席,NBA执行长大卫·史腾再次宣布取消季前所有热身赛和例行赛10月~11月的赛程。

2011年10月12号,球员工会召开商业会议,有部分球员提议另组新NBA联盟和解散球员公会,诉诸法律运动裁决法庭审判。

2011年10月31号进行第四场劳资会议,虽然双方以谈定电视转播权利金和收益比例,但最主要薪资分配始终无法达成协定,资方的理想收益与劳方的理想收益相差甚多,球员工会坚持要占收益52.5%比例,但是资方坚持占50.5%比例为底限,最后分歧意见过大,NBA执行长大卫·史腾决定取消例行赛一半以上的赛程,球员工会则是决定解散公会,也已经向美国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诉讼。

2011年11月26号,经过25天的劳资互不往来。于26日进行第五场劳资会议,再度聚集纽约集会,结果在超过15小时的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初步协议。NBA执行长大卫·史腾表示:“新版劳资协议的产生、新球季在12月25日开打都感到乐观”,2011-12年球季各队约有66场例行赛。

事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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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球员与老板们从1999签订的集体劳资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下称CBA)中协商出球员的薪水占了整个联盟总收入的57%,而此合约经球团老板们合意延长至2012失效(原期限为2005年)。在2011年的球季打完后两造必须进行新的合约内容谈判。而双方闹僵的导火线为,理事长David Stern宣称,因为联盟“巨幅”亏损,所以建议球员每年费用削减超过三分之一。David Stern宣称这份合约前四年,每年球队至少损失2亿元美金,到了2009年球季更是损失3.7亿。根据福布斯杂志2009年的NBA球队价值调查,30支球队里有12支在2008年到2009年球季是亏损的,这让联盟在2009年得要贷款175M给财务困窘的球队。Stern把原因直接了当地归责给球员薪资过高,球团入不敷出。

老板的立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老板想要省钱,要求未来球员薪水门槛能够在低,假设目前每一个球队设定的门槛薪资为100M做上限,而老板希望新的CBA条约中能够修幅门槛在70M左右,为球队省钱最为出发点。第二点,老板希望球队的收入利益比例中,从球员能够得到57%中降幅到49%,除了赚取门票作为收益之外,还有周边商品以及合作品牌中球星代言的代言费等等,都是一支球队能够赚钱的来源。

球员的立场-几本上还是以金钱及自身利益做为考量。以Derek Fisher为首的球员工会表示,联盟是赚钱的,因此不能要求他们调低薪资,这是他们应得的收入。

事实上,虽然联盟看似赚钱,但许多球队的经营者也确实是处于亏损的状态。原因就出在经营球队除了球员薪资以及日常经营和维护的费用外,在会计账务的计算上,还有许多折旧和负债必须列入摊提,像是兴建新场馆的庞大费用,或是当初融资购买球队时每年所需偿还的利息等。因此,虽然多数球队在经营上是赚钱的,但在计入这些额外费用后就出现了亏损,也是两造所出现“鸿沟”的地方。

结果,最终资方同意劳方所要求的条件,而劳方也接受资方能够退让的范围中,就是收益比例比球员可得52%,还有许多条约细节。看似已经和平落幕的劳资争议,其实为下一次合约到期留下了伏笔。

锁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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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之间如果有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时,雇主可以锁厂而劳工可以罢工,看似是一种公平而均衡的安排。在这种劳资自治的架构下,理论上双方各凭实力解决争议。但在真实劳资关系的世界中却非如此,因为雇主具有生产工具明显位居优势,掌握解雇、惩戒和调整劳动条件等管理特权,而劳工只是条件的接受者,毫无抗衡的力量。目前台湾在劳动法上对于雇主的争议行为上未做任何的定义及限制,相较于欧洲各国对于锁厂的限制较缺乏。[4]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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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合法罢工的防御性锁厂,无技术上得以关厂的理由时,就构成不合法的锁厂。法院认为,只要罢工未影响企业的生产秩序,锁厂就是对于罢工权的不当侵害,雇主仅能继续努力协商,不能径行锁厂。
  • 攻击性的锁厂亦应为相同的处理,主要是雇主的损害赔偿义务(继续支付工资)。
  •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单纯作为对罢工报复之锁厂,不具合法性。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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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西班牙 1977 年的“劳动关系法”之规定,罢工及锁厂均受法律的保障:锁厂只要限于某些特殊情况才合法,例如为紧急防止生产设备被暴力所破坏 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害,针对不合法的占领工厂或占领工厂之虞,或是劳工的罢工已使整个正常的生产变得不可能时,雇主才能行使锁厂权。

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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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法之规定,锁厂与罢工虽然都受到保障,但是锁厂必须受到较多的限制,第21条更明文,只有在紧急状况时,才能针对违法的罢工、占领工厂以及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争议行为,行使防御性的锁厂。

锁厂与关厂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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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资间因为签订团体协约时条件未谈拢,劳方的工会可以采取罢工的争议手段,而雇主则能以锁厂对应。;而关厂则是雇主自行停止营业,原因也许是受经营不善致生意亏损、财务欠佳生存不下去,也有可能是为了获得更廉价的劳力,而迁移至其他地区或国家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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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劳资关系-平衡效率与公平
  2. ^ 劳资关系(含概要)
  3. ^ 存档副本. [2022-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 存档副本 (PDF). [2014-06-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6-07). 

其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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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继峰,《劳资关系-平衡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