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通信役务利用放送法

电气通信役务利用放送法》(日语:電気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でんきつうしんえきむりようほうそうほう)系因应通讯、传播汇流时代的来临,将利用电信设备服务之广播电视制度予以法制化而制定之日本法律。2001年6月29日公布(平成13年法律第85号),2011年6月30日废止。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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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谓“利用电信服务广播电视”之定义系指提供以公众受信为目的之电信发信服务之电信业者,利用该电信设备服务以从事广播电视者称之。

根据本法所从事之利用电信设备服务之广播电视,依其所使用之电信传输网络种类,大别为利用卫星通讯设备之“利用卫星服务广播电视”[1],以及利用有线电信设备之“利用有线服务广播电视”[2][3]两种。

本法主管机关为总务省

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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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平成13(2001)年6月29日法律第85号
    • 施行:平成14(2002)年1月28日
  • 修正:平成15(2003)年7月24日法律第125号
    • 施行:平成16(2004)年4月1日
  • 修正:平成16(2004)年6月2日法律第76号
    • 施行:平成17(2005)年1月1日
  • 修正:平成19(2007)年12月28日法律第136号
    • 施行:平成20(2008)年4月1日

参考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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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谓“利用卫星服务广播电视”系指透过经营通讯卫星之电信业者提供之服务,从事广播电视等放送业务。提供该电信服务的电信业者有三家,分别是JSAT,宇宙通信及Intelsat三家,而利用该电信服务从事广播电视之业者则共有45家,其中并包括目前电视频道播送之各大无线电视台。
  2. ^ 所谓“利用有线服务广播电视”则指利用电信业者所提供之有线通讯服务,而从事广播电视放送之业务称之。但一般所称之有线广播或有线电视,亦可能利用电信相关设备从事有线广播电视放送业务,惟所根据法源系“有线广播放送业务运行导正法(有线ラジオ放送业务の运用の规正に関する法律)”及“有线电视放送法(有线テレビジョン放送法)”两种,与本法所称利用有线服务从事广播电视放送业务之法源根据不同,须依各别之规范从事放送业务。
  3. ^ 目前利用有线服务广播电视业者共有24家,其中与利用卫星服务广播电视业者亦多所重叠。有线电信传输方式可分为两种:RF方式(一般电缆)及IP方式(互联网方式)。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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