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吴家大院
灵山吴家大院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文物遗址年代判定为清。2012年7月16日公布为第八批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1]。
灵山吴家大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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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
地址 |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
时代 | 清代 |
编号 | 267 |
认定时间 | 2012年7月16日 |
灵山吴家大院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灵山乡元柏村。建筑坐西向东,原四合院布局,现仅存正房和左右厢房,面宽38.3米,进深30.1米,占地面积1152.83平方米,建筑面积693平方米。穿斗结构,板壁花窗,青瓦屋面,悬山顶。灵山吴家大院建筑构件雕刻精细,如驼峰、撑拱、柱础、门、窗分别采用阴刻和缕空雕的手法,把古代戏剧人物故事、花卉图案,融建筑于一体,使建筑更加富丽壮观。建筑用材考究,结构严谨,布局合理,典型的清代川东北民居建筑风格,是研究清代当地民居建筑的重要实物[2]。
注释
编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川府函[2012]1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核定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84处),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6日
- ^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的通知,川文物保函〔2013〕128号,各市、州文化(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为有效保护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进一步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省政府于2012年7月核定公布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我局组织开展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以下简称《简介》)的编制工作。该《简介》在专家审核和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由我局核定。现将《简介》印发全省,请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本辖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基础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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