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礼(英语:Groping),可指性骚扰[1],是指未经对方同意或意愿、同性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含性意识。所接触的部位可能但不限于是敏感部位,接触或其他部位同样有可能视为非礼行为。

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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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礼原本是指所有不合礼法的行为。《论语·颜渊》,孔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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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非礼正式名称为猥亵侵犯,属刑事罪行。在香港,非礼罪成可囚十年。

英国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 列明,非礼需符合三点:

  1. 被告刻意对受害人作身体接触
  2. 客观猥亵:该行为对一般人来说,属猥亵
  3. 主观猥亵:被告刻意作出如此猥亵之行

某种行为属不属非礼依照地域、风俗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男性女性,只是西方社交礼仪。不过,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情况,未得他人同意而强吻有可能触犯非礼罪。例如,在2006年10月,中秋节前夕,香港一位所谓“超级影迷”罗衍发,在商场舞台上,当众强吻女艺人官恩娜,结果被判入监两个月,兼留案底

香港却也有案例 R v Fong Chi Wai [1996] 2 HKC 300,被告强吻他人被判非礼不成立。因为和抚摸别人的下体乳房、强迫他人口交等不同,吻属不属猥亵仍视乎情况而定,而案中的吻不属猥亵。虽然非礼不成立,但被告普通袭击罪名成立。

在香港,非礼案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受害人是有权以民事方式向被告追讨赔偿[2],受害人可以透过法律援助署申请法援、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求助或自费聘请律师,向干犯非礼罪行的人士索偿,一般而言干犯非礼罪行的人士需承担双方的民事讼费。受害人一旦获判胜诉,可得到多达六位数字的赔偿,所得足以弥补女性受非礼带来的伤害。[3]

通常非礼罪,乃普通法地区针对触摸私密部位等性骚扰行为,但民事法系亦有相关条文针对这些非礼行为,例如台湾地区有《性骚扰防治法》条纹针对非礼行为。

  1.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台北市政府“禁止性骚扰”贴纸

中国大陆亦有相关条文保障相关人士不受性骚扰,例如猥亵罪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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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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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大中华地区比较触摸私密部位的称呼,香港地区乃称为《非礼》,台湾地区称《性骚扰》
  2. ^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陈章明. 非禮性侵亦是性騷擾. AM730. 2017-09-20 [2021-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5). 
  3. ^ 菲傭遭非禮民事告歧視 僱主賠21萬兼道歉. 东网. [2021-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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