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

(重定向自預警原則

预防原则(德语:Vorsorgeprinzip),又称 审慎原则预警原则,指凡有活动或政策对公众环境不可回复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由,推迟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恶化,而非回复或减轻灾害[1]

背景

编辑

预防原则最早发展于1970年代德国瑞典之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之概念[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亦作了相关规范。

内涵

编辑

预防原则公认的定义,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

适用领域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