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委员会

香港立法会委员会第一届香港立法会开始设置,数目对应政府部门,以协助立法会有效行使立法权及对香港特区政府监察权

机构设置 编辑

内务委员会 编辑

立法会设有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以外,不少于50名议员组成(在第七届立法会前,所有议员都是当然委员);内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以与立法会主席选举相若的方式选出,并为立法会当然代理主席,于立法会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1]

内务委员会负责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审议已提交于立法会的议案,以及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或提交立法会批准的附属法例。并可以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等法案,或委任小组委员会对一些附属法例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内务委员会亦负责制订立法会内务守则作为议事规则的补充,对立法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作详细订定。内务委员会亦会就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政府账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各事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和其正副主席选举订定规则(议事规则已订明者除外)。

常设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 编辑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账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另外亦设有议事规则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为香港立法机关中历史最悠久的委员会,现时由立法会主席以外,不少于50名议员组成,是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在第七届立法会前,所有议员都是当然委员)。于1995年之前,财政司为当然财务委员会主席;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议员后,主席改由成员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通常在星期五下午举行恒常会议,负责审议政府提交的所有涉及拨款的申请。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查财政司司长每年提交立法会的开支预算草案及拨款法案,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现时下辖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工务小组委员会两个小组委员会[1],政府开设首长级公务员常额或编外职位,需要得到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

政府账目委员会:简称帐委会,负责研究审计署提交的报告,对政府账目进行监察。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1]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就议员的个人利益进行监察,并制定有关议员个人道德指引。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1]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制度,适当时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1]

事务委员会 编辑

立法会现时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的政策及措施,议员可视需要加入一个或是数个事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相关政策局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律政司
工商事务委员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政制事务委员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发展事务委员会 发展局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教育事务委员会 教育局
环境事务委员会 环境及生态局(环境科)
财经事务委员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 环境及生态局(食物科)
卫生事务委员会 医务卫生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房屋局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劳工及福利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公务员事务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保安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运输及物流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劳工及福利局

调查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 编辑

立法会有权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又称“权力及特权法”),当有议员对某些事件提出质询或当对于个别议员提出谴责的议案获得动议,立法会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就动议作出调查,调查完成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汇报。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经立法会决议,可成立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就立法会付交的事宜或法案作深入研究,成员由立法会主席考虑内务委员会的建议后任命。专责委员会对所付交的事宜或法案完成研究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报告,随后解散。

而根据权力及特权法第10条《以传票通知列席》以及第12(6)条列明,立法会主席有权签署手令并飭令全体/每名警务人员拘捕涉案人员,并于指定时间押解他到立法会作供,故证人/涉案人士必须出席。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議事規則. www.legco.gov.hk. [2022-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