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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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从谦(1495年—1552年),益之竹湖[1]直隶应天府溧阳县(今江苏省溧阳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马从谦
大明光禄寺少卿
籍贯应天府漂阳县
字号字益之、号竹湖
出生弘治八年(1495年)五月十二日
逝世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十二月
配偶娶丁氏,继娶吕氏,封宜人
亲属马性鲁,侄 马一龙
出身
  • 嘉靖十年辛卯科顺天乡试第一名举人
  • 嘉靖十四年乙未科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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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年(1531年)顺天府乡试第一。嘉靖十四年(1535年)乙未科二甲十五名进士[2][3]。授工部主事。升尚宝寺丞、嘉靖二十年(1541年)任光禄寺少卿[4]。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1553年初),弹劾提督中官杜泰乾贪污,后因反对明世宗迷信方术而下狱,并廷杖八十,戍烟瘴,竟死杖下[5][6]

隆庆初,朝廷追恤先朝建言杖死诸臣。然而中官追恨从谦,从中阻挠。给事中王治、御史庞尚鹏力争未果。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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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马信可;祖父马公辅,封经历;父马忠;嫡母史氏;生母赵氏。慈侍下[7]

马一龙,嘉靖九年顺天解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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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国朝献征录 ,71卷 ,557
  2.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3.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4. ^ 明实录:世宗实录 ,256卷
  5.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二》: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内官监太监杜泰提督光禄寺,所干没内帑银以数万计,光禄寺少卿马从谦奏发其奸,泰亦奏从谦盗用大官食物及诽谤不忠状,巡视给事中孙允中、御史狄斯彬交章劾泰,如从谦言,因劾寺卿高耀不能觉察,四署正通同为奸,乞并治。诏逮从谦、泰于镇抚司讯鞫,科道官待问明议处已。镇抚司讯上泰因公侵有,从谦挟私奏讦,俱属有罪,苐所引诽谤暧昧,谙无证佐,不足深诛。 上竟怒从谦诽谤,下法司令与泰各候追赃完日拟罪,以允中等党护,降边方杂职。镇抚司官断狱不当,夺俸五月。于是法司议从谦当坐盗内府财物者,律赎徒为民;第所指诽谤虽无明据,然迹其狂悖不恭,虽依常典,直发极边卫充军;泰送司礼监奏处。 上怒未已,诏执从谦廷杖八十,发烟瘴充军,泰革任,以能发谤臣免罪,从谦遂死杖下。
  6. ^ 《明史》(卷209):马从谦,字益之,溧阳人。嘉靖十年举顺天乡试第一。越三年成进士,授工部主事。出治二洪,有政绩。改官主客,擢尚宝丞,掌内阁制诰。章圣太后崩,劝帝行三年丧,不报。稍进光禄少卿。提督中官杜泰乾没岁钜万,为从谦奏发,泰因诬从谦诽谤。巡视给事中孙允中、御史狄斯彬劾泰,如从谦言。帝方恶人言醮斋,而从谦奏颇及之,怒下从谦及泰诏狱。所司言诽谤无左证,帝益怒。下从谦法司,以允中、斯彬党庇,谪边方杂职。法司拟从谦戍远边。帝命廷杖八十,戍烟瘴,竟死杖下。而泰以能发谤臣罪,宥之。时三十一年十二月也。久之,光禄寺灾,帝曰:“此马从谦余孽所致耳。”隆庆初,恤先朝建言杖死诸臣。中官追恨从谦,沮之。给事中王治、御史庞尚鹏力争。帝以从谦所犯,比子骂父,终不许。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十四年乙未科进士登科录》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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