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祺(?—?)字养祉[1]河南省沈邱县[2]。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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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祺是清朝拔贡[2]。1913年12月6日,高景祺署理河东盐运使。1914年2月11日,高景祺任山东民政长。[3]1914年5月,高景祺丁忧辞职,蔡儒楷接任民政长。[4]

1925年,河南沈邱县、安徽阜阳县亳县等七县代表向执政段祺瑞控诉国民二军收编匪部为害地方,其中在沈邱县的高景祺也致函段祺瑞进行控诉。[5]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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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康侯修、朱撰卿纂,淮阳县志,民国23年(1934年)铅印本(高景祺等人任该志的编辑)[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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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钱实甫 编,北洋政府职官年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71页
  2. ^ 2.0 2.1 2.2 【民国】淮阳县志 八卷,河南文献,于2012-5-28查阅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4-11-02.
  3. ^ 郭卿友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
  4. ^ 文史资料选辑(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硏究委员会,第99页
  5. ^ 河南沈邱皖阜亳等七县代表控诉国民二军收编匪部为害地方各项函电(1925年6月24日一7月4日),载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1912-1928)第三辑军事(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