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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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英语:Money laundering),亦称洗钱清洗黑钱,或正名为资金洗净,指将通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伪钞伪币,经过合法金融作业流程等方法私下操作,以“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洗钱常与经济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武器买卖、人口贩运海盗赌博偷渡等重大犯罪有所关连,也常透过跨国方式进行。

将"脏"钱存放入一家服务公司,与合法收入掩盖(分层),然后整合入资金流,是洗钱的常见形式。
全球防洗黑钱组织成员国
洗黑钱通常透过钱在不同国境、币别、产业间流动周转,逐渐变得无法追查而合法化。
将大钞化整为零兑为硬币,逐渐再换回大钞也是一种手法,过去洗黑钱组织通常会经营一个零售型产业来完成。

除了掩盖犯罪所得,洗钱一词往往在使用时定义较广,通常包含资助恐怖活动,全称为“洗钱与资助恐怖活动”(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意指把资助恐怖活动从一般犯罪独立出来另外定义[1]。洗黑钱的共同特征包括高额、不明来历的金钱在组织及账户中间流动,其主要目的是不计成本的清洗或模糊资金的来源地。透过不同国家相关法令及程序以及创造虚假化或实质的经济活动,以使其资金在相关地区合法。

历史 编辑

洗钱一词的来源为二十世纪初的犯罪者艾尔·卡彭,他因为经营投币式洗衣店用以合理化犯罪所得,所以后来此种行为便以历史上此种“用投币式洗衣机掩盖犯罪金钱”的行为简称做“洗钱”[2]

除了上述明确的名词,洗钱行为的历史在诸多层面都是难以记录的,主要原因即为洗钱行为本就不会有官方统计资讯,因此,洗钱的历史需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的资料作为反向的历史映射。目前洗钱防制的代表数据为占国内生产毛额数据,例如联合国曾在不同场合概估洗钱规模占全球GDP比例,例如:“全球每年在国际上流通的洗钱金额约达8,000亿至2兆美元不等,占全球GDP的2%至5%[3]”此类的新闻即为一例。

从反洗钱的法规历史论,最明确提及洗钱者为1970年的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of 1970 (BSA)),与其法案名称略有差异,BSA旨在规范金融业针对不法金流需有申报的义务。其后,相关的法案陆续出炉,较有代表性的有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其主旨大致都是防制犯罪,但事实上都有规范针对犯罪背后的金流的防堵原则。

此一防堵原则在目前国际反洗钱标准组织“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在1989年成立后获得系统化的行动来源,其在2012年所发布的“40项建议”和各国执行实体(亚太为APG)即为国际反洗钱与反资恐作业标准,也几乎确立金融业在洗钱防制的第一线责任[4]

步骤 编辑

清洗黑钱的技俩变化多端,而且往往错综复杂,但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5]

  1. 存放(处置)Placement:将犯罪得益放进金融体系内。
  2. 掩藏(离析、多层化、分层化)Layering:将犯罪得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并创造多层复杂的金融交易来隐藏资金的勾核线索。例如从现金换成支票贵重金属股票、保险储蓄、物业等。
  3. 整合(融合、整合)Integration:经过不同的掩饰后,将清洗后的财产如合法财产般融入经济体系。

以上三个阶段经常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加重追查非法得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

所以实务上的认定,无论是个人或法人,只要资金的使用情形符合上述的态样,那么银行就必需有能力指认这些交易为洗钱。而实际上,洗钱的方式当然不只单纯以上三个阶段,有可能是三个阶段的排列与组合,也有可能因为时间差的关系在某一时间正好仅处在三个阶段中的其中第二个。 无论如何,只要有疑虑,银行就有责任通报,以台湾的实务,所谓通报明确来说就是对法务部调查局通报“疑似洗钱交易申报(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AR)”,或“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TR”。调查局是国家层级的“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综整所有犯罪金流相关的情报,并在适当时机与国际合作共享[6]

常见的洗钱手法 编辑

洗钱的步骤首先必须以某种名义储存,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账,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分开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透过汇款、开立支票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透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账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透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常见的洗钱方法有:

  • 旅行支票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者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 赌场代币间接兑换: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通常需要5%左右的手续费),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透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
  • 购买已经中奖的彩票马票:与银行勾结,以高价向得主私下购买已得奖的票券,并公开兑换。
  • 购买无记名债券期货
  • 购买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高价中古精品: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或私下购买多部名车,中古私人飞机,珠宝名牌等高价值物转售。
  • 纸上公司的假买卖:用空壳、信用不良、股份公司做假交易、股票投资、偿还债务等方式洗钱。
  • 购买保险:将大笔金额投保,期间亦可不断提升保金,转换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已遭淡化。
  • 基金会:不肖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住善款于私人户头。在跨国洗钱活动中,以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 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
  • 直接跨国搬运: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 人头账户:由于最怕黑吃黑,怕人头到银行声称存折与提款卡与印章丢失,另行申请新的存折与提款卡并变更印鉴,进行盗领。所以通常用于人头本身所不知的外国开户。
  • 外币活存账户: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家”,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 跨国交易: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透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再通过外国账户分钱,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或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过高金额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装作用以支付买货款项。反过来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 地下汇兑:常见于不肖的卖珠宝金饰的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
  • 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 百货公司的礼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机构,将礼券做为其各公司员工的节假日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接近等值的现金。
  • 人头炒楼: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市价五至七折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 假借贷:常用于收贿或贪污。收钱的人持有对方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头过了或不在其位,没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或是贪污被揭发的人说要还钱,但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没有真正的还钱。
  • 伪币或伪钞: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 黑道:购入价值的毒品贩毒、地下枪械等。将赃款转嫁给他人。
  • 比特币(Bitcoin)等加密货币:基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匿名性,且可自由、不记名的产生不同的比特币钱包,搭配混币服务,难以追踪真实身份,是近年来常见的洗钱工具。
  • 第三方或者第四方支付平台: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账户未实名注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一些账号可以在网络上直接买卖,部分平台沦为电信诈骗团伙套取、漂白非法资金的“绿色通道”。诈骗团伙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和洗钱的手段一般有3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商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将诈骗得手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在线购买游戏点卡、比特币等物品后转卖套现;将赃款在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多次转账切换,逃避公安追查。[7]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任翔. 洗錢防制法—銀行業實務挑戰. 台北: 元照出版公司. 2018 [2018-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2. ^ Unger, B.; Hertog, J. Water Always Finds its Way: New Form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12, 57. 
  3. ^ 苹果日报. 全球洗錢規模 上探2兆美元. 苹果日报.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7). 
  4. ^ 丹尼尔工生糗. 因應洗錢評鑑金管會替14家銀行「模擬考」. 丹尼尔工生糗.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5. ^ 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實用指南:會計師、地產代理、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和信託及公司服務供應商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禁毒处. 2009-06-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4-11). 
  6. ^ 丹尼尔工生糗. 洗錢定義與歷史. https://aml.watch/.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7. ^ 账号网上买卖,沦为洗钱“绿色通道”——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乱象调查-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19-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