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

(重定向自1956年空气清净法案

《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英语:Clean Air Act 1956)是英国国会响应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的一个国会法令。它生效至1964年,并由英格兰社区及地方政府部英语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苏格兰卫生部支持。

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
Clean Air Act 1956
呈交者Gerald Nabarro英语Gerald Nabarro
相关法例
1853年、1856年烟雾消减(大都市)法,1891年“公共卫生(伦敦)法”
简要
采取一系列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的“控烟区”。
现状:已废除

该法案引入了一些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英语Smokeless fuel的“控烟区”。通过将房屋的热源转向更清洁的燃气,降低了家庭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为加强这些变化,该法案还包括将发电站迁离城市的措施,以及增加一些烟囱的高度。

该法令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历史背景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英国法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