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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这是一个平面 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摄影副本。原艺术品本身因为下列原因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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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支持作者、作曲家、艺术家和研究人员权利的法律(版权法律)( 非正式英文翻译),本作品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而在 阿富汗处于 公有领域:
- 其为超过50年前原始出版的照片、绘画或其他视听作品,或
- 其为任何其他形式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且自最后一位存世作者死亡,以及原始出版日期以来过去了超过50年。
所有使用化名出版的作品,在其出版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除非作者身份后已熟知。阿富汗版权法律只保护“以原始模式创作的摄影作品”(参考第6条)。
重要提示:来源于外国(非美国)的作品必须在其来源国及美国不受版权保护,或是自由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上传至共享资源。来自阿富汗的作品,若在2016年7月29日在该国境内受版权保护,则可能根据URAA而在美国也受版权保护。更多信息,参见美国版权局循环引用文档38A。因为此前美国和阿富汗之间缺少版权联系,所以来自阿富汗的作品,若在2016年7月29日在该国境内不再受版权保护,那么在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这个作品在不适用 较短期限法则的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公有领域,并有超过作者逝世后50年的著作权期限。其中,墨西哥为100年,牙买加为95年,哥伦比亚为80年,危地马拉与萨摩亚为75年,瑞士和美国为70年,委内瑞拉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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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官方立场认为:“对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再制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 因此,可以认为此摄影副本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再利用此内容可能存在限制; 参见再利用PD-Art照片了解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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