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不受欢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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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不受欢迎人物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11日 (日) 04: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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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不受欢迎人物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16日 (五) 23:04 (UTC)回复

关于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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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部分内容所给出的来源完全没有给出该人士被入境国政府列为“不受欢迎的人”的依据。请编者注意:“拒绝签证”与“不受欢迎的人”定义不同,后者属于外交行为而前者是根据本国国内法作出的移民出入境行政执法行为。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12月13日 (四) 13:37 (UTC)回复

本条目还有下列问题:

(一)过度举例问题。条目举例内容超过正文的80%,已形成格式农场。内容叙述过于详细,与本条目主题关联度极低,属于琐碎资料。
(二)来源不足问题。条目定义部分并未给出来源,举例部分来源格式混乱,建议进一步查证。
(一)地域中心问题。条目内文出现“中共当局”、“香港当局”等表述,违反中立原则与避免地域中心方针。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12月13日 (四) 13:46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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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Note-TA模版,因为中国大陆法律都是写成“不受欢迎的人”。

我的一些看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3年第127号中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解释,“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以及外交部香港特派处的介绍,“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还有香港立法会针对于“不受欢迎人物”的辩论记录,以及维也纳外交国际公约的说法——法律条文中的“不受欢迎的人”这一术语仅仅适用于外交人员或者外国国籍者,不适用于本国国籍者,应当包括香港中国国籍居民。而在香港立法会记录中,将这一人物鉴别归于中央政府,而港府并不能确定外交上不受欢迎的人。
  • 我认为许多人应当是将不受欢迎的人不受欢迎的名单混淆,不受欢迎的名单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 而对于六四人物,根据香港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记录,“(二我们不会评论个别个案。旅客被拒入境,可能基于不同个别情况,例如“没有有效旅行证件”、“使用伪造旅行证件”或“来港目的存疑”。在处理每宗入境申请时,入境事务处会依据法例和既定政策,并按个别旅客的情况,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才作出批准或拒绝入境的决定”,根据维基的来源要求,就目前资料还不足以区分是否满足上述两种不受欢迎人群(应当与外交术语无关),应当加“疑似”二字更给妥当。

以上。~Allô&Ouais2018年12月15日 (六) 11: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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