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啸宇在话题“将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入本条目”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扩充方向
编辑有段时间,酒后驾驶肇事会被定为此罪,在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中国大陆疫情时,一些妨碍检疫、防疫工作的人也被定为此罪。1234--Johnson.Xia(讨论·贡献·成就) 2021年5月6日 (四) 17:31 (UTC)
投放危险物质罪系属本罪章所规定的犯罪之一,观其条目叙述显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在规范与解释上应可直接并入本条目。--36.230.209.208(留言) 2022年8月17日 (三) 08:48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公布罪名表列,此两罪为不同罪名。以一条为条目标题而另一条列于正文并不恰当。但该项罪名确实并无单独规定,仅在其他类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成立时成立。另建条目,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并对照介绍可能较为适当。--王啸宇(留言) 2022年8月17日 (三) 17:2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