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直辖市 (中华民国)
最新留言:Kenwick在4年前发布
其实中华民国政府可以考虑直辖市管辖县、市的可能性,以日治时期行政区划为基础,全国划分为6市、2省,如新北市增辖基隆,桃园市增辖新竹县市、苗栗,台中市增辖彰化、南投,台南市增辖云林、嘉义县市,高雄市增辖屏东、澎湖,台湾省辖宜、花、东3县,福建省辖、金、连2县。
呵呵~以日治?怎么!现在日本还在殖民台湾人吗?别妄想整天如何去亲日~媚日~舔日!
- (!)意见-个人觉得彰化县的人口已经100多万,可以考虑改名彰化市,升级为直辖市,原彰化县内各市、镇、乡升格为区。彰化升级后正好可以填补中部地区只有一个直辖市的不足,从此北部有三个直辖市,中部、南部各有两个直辖市,进一步强化了区域平衡。Kenwick(留言) 2020年4月25日 (六) 11:59 (UTC)
升格?改制?
编辑关于直辖市改制的一点个人看法,盼先进提供讨论意见
2010年与2014年的两次直辖市改制是根据地方制度法,而中华民国内政部根据地方制度法第87条之3第1项:“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原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之机关(构)与学校人员、原有资产、负债及其他权利义务,由改制后之直辖市概括承受。”,认为这两次直辖市改制,是合并前的县、市、直辖市等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人资格皆消灭,另外设立新的地方自治团体,并重新赋予法人资格。升格一词似乎会误导读者认为这两次直辖市改制,仅是地方自治团体从县级变为省级,法人资格未有变动。
1967年的台北市改制与1979年高雄市改制,我认为也是旧的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人资格消灭、另外设立新的地方自治团体。其理由如下:
- 改制依据的市组织法第三条:“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设市,受行政院之指挥、监督:一、首都。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设市”最直接的文意解释即为“新设院辖市”。
- 此两次改制皆调整行政区划,将台北县、高雄县一些乡镇划入新设之直辖市,直辖市的市民组成与省辖市时期有很大的变动。
- 此两次改制皆成立临时市议会,作旧的省辖市议会与第一届直辖市议会之间的过渡,还重新颁布了市政府组织规程,从此观之,可以认为省辖市的机关皆被裁撤,另外成立新的直辖市机关。
--Shingmoon(留言) 2015年2月5日 (四) 13:38 (UTC)
- (!)意见:我也觉得用现行法律用的“改制”比较好,当前法律上也没有“升格”一词,使用升格附加的语意也未必正确。--LHD(留言) 2015年2月5日 (四) 14: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