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Kriz Ju/鲜潮战虱
其编撰、构思、成集皆充满疑问与不确定性,亦有疑为伪作或恶搞二创之说,惟收录内容可考。
食蚀001《权全入肉》
编辑- 《权全入肉》(蚀之一):
- (!)意见:个人路过,仅额外表达身为用户的意见,恕不参与后续和在此乱入。个人建议若有共识将类似仲裁的机制设立专属页面或区块,让有意愿的用户视案件试行参与,或若产生共识,视实际需求再看后续是否执行即可;在尚不具备特殊权限的情况下试行,若往后具备良好的实际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举行相关选举也或无不可。然而我认为仲裁权的施行争议似乎仍有讨论空间,且难以比照现实生活的机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备的效力就极具争议,且定位难明(现实中的仲裁可能具备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为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机制;国际争端那种姑且不论),而如果只具备所谓“调查权”,再交付社群议论,其实与当前机制相去不远,直接交由社群议论或许更直接,了解议题或有兴趣的人自可参与,与是否具备权限亦无关;此外,若仲裁员本身遭到当事用户欺瞒拐骗又该如何?势必仍需另寻管道明查暗访、审慎查察等等,事实上这个过程和一般用户参与讨论相去不远。而一个连具备实际特殊权限的管理员也无法维持秩序的社群,特别选出负责厘清事情的用户,若再产生其他事实认定上的争论,又或者其他用户若有不服,救济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员因仲裁无方、标准不一、效果不齐,是否又衍生其它争执呢?是否最后仍须交付基金会呢?而若绕回社群议决,一个不具实际决定性效果的权限是否可能绕一圈后又回归争执呢?而若具决定性效果,该具备何种权限,或许仍须回归实际需求,如果其实不太需要的话,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规划。这样看来,“仲裁”似乎有点像是“监察权”,但现实中的某些监察权亦已为人诟病颇多(笑)。以上并不代表不应规划此类机制或权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现况、投票及讨论结果来看,众人对于社群事务和机制中,强调“制衡”所带来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远胜对于“决断或判定”所带来实际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详加调查讨论的问题,终须回归社群决议,而议事的过程个人认为这仍属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标的根本问题;至于管理员用权的“认事用法”问题,我认为则回归管理员所具备权限性质的长期命题,多数争议亦往往来自于此,而当前诸多网络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这样)。对于个案,个人倾向让具管理经验的行政员直接判断特定管理员是否于特定案例滥权或用权过当,以此提供实务意见,社群再行议论,这和诉诸社群民意类似,但可能可以尝试结合试行机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别设立选举产生的特殊权限,个人倾向斟酌。
- 《权全入肉》(蚀之二):
- (!)意见:对于“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如何区别或取舍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1.若用户未申请仲裁,自然可直接发起罢免解任。
- 2.若用户申请仲裁,委员会决议不解任管理员,则社群在一段限制时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当该段限制时间过后,社群若以同一事由再次发起罢免,须出具自前次仲裁后出现的新事证(也就是新纠纷事件的时间点或所出具的证明实际发生在前一次仲裁后)。
- 3.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在具备可明确、合理、一般人所具智识即可辨识之理据或事证的前提下,向基金会投诉(也就是仲裁极其离谱,而如何为“极其离谱”,或可讨论)。
- 4.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发起公投,获特定支持比率的情况下推翻。公投结果须具备数个条件方可具效力,如:不满意仲裁结果的当事相关用户须参与联署(明言自愿放弃表态或投票者除外);总有效票须占当时社群具投票资格用户总数的相当比例(比如至少四分之一);公投结果出炉起一段限制时间内(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发起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诸如此类。
- 5.若委员会决议遭推翻,社群自可再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惟为避免仲裁程序遭滥用或社群无谓虚耗空转,社群在委员会决议正常生效、用户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原限制时段的二分之一期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参见第2点,比如原本是半年或两年不能再发起罢免,这种情况下须在三个月或一年后才可再发起罢免,但不须额外出具同一罢免事由的新事证)。
- 6.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后,其仲裁结果之效力即自公投结果确认起解除;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前,其仲裁结果之效力视为有效。
- 个人路过随想意见,供参。同样支持50%。至于相关权限等问题,个人认为仍须回归社群如何看待此权限及信任程度,如果目前的确认程度已经不需厘清所有细节,个人现无意见。
食蚀002《微盐冻肉》
编辑- 《微盐冻肉》(食之一):
(!)意见:敝人在此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相关讨论斗胆提出意见。首先个人仍然倾向采行“安全投票”,既然采行此方法的各种用户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扰等相关影响难以预期,那么即便恢复公开讨论,也难保可杜绝此类影响,反倒留言的用户须承担更多所处地域和立场偏好所带来的相关风险,而且如果采用公开的途径检视或“审视”是否有人趁此机会提出“不公道”或偏颇的留言,个人觉得似乎变成一种对用户意愿或意见偏好进行言论审查的作法,人们反倒因为有所忌惮而无法表达真实偏好,进一步而言,既要人们表达意愿,又忌惮于让人们自在发言或选择,似有矛盾之处,个人担心可能导致每个用户的意见受到压力终究无法在此时呈现;长久观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呢?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此种压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达更趋近于某种“立场正确”的形式?尤其在已经具备激烈争端,或者就是要表达自身立场偏好的时刻,个人认为值得深思。
再说投票当下,用户看不见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见,投票后的结果,我认为也是众人各自参考,不论是否满意,既无法阻止人们从留言意见中寻求个人偏好的自我印证和反馈,也不具备颠覆或改变投票结果的影响力,各种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选择的顺势表态”而已,我倾向认为他人既不须陈义过高,也不须全盘认可。反而对身处争议的相关当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们认为“不公允评价”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恶意对待?社群是否提供当事人为自己发声、澄清、阐明或如何自述的机会,以降低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个人认为或许在相关页面中,投票结束后,可以提供当事人自我表达或社群协助点明显然不妥当恶意留言的机会。
个人会认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其实用户发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们是否在意自身发言内容所抱持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对他人的影响?无法一以概之或强求,但或许可以期许有些人会多一点考量,这有待时间验证。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增设一种象征性的权限,名称大致是“社群事务协调员”之类,定义为:“于平台活动和事务中可与其他用户协作,于社群事务所表达言论和观点对社群关注的公共命题具相当程度参考性,惟不具有其他显明特殊、站务或社群事务权限。”而现正规划的“仲裁委员会”往后(比如此次选举以后)或可参酌此权限,甚至采机动编组,应实际案件需求组成。“社群事务协调员”的用户参选资格不高于“仲裁委员会”,投票资格依现行规定,“社群事务协调员”内容大致如下:
- 1.所有社群成员互相投票,形式可参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务协调员”(好像是这个名称),但更为简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对他人发问或应答他人问题。每年一选,员额可以“社群当下具投票资格用户的1%”之类订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换言之在第一次选完后,往后每年随社群用户人数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补员额。
- 2.持权状态同于其他站务权限,而除权条件为自行卸任除权、辞职、不活跃(一样不活动半年),或经客栈讨论达共识除权。
- 3.选出的协调员名单,为“仲裁委员会编组候选名单”,仲裁员名额和组成型态可依往后编组组成前所获共识,或者按照现行共识也行,也就是往后可能机动调整当下的实际编制之类。
- 4.具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为协调员当然当选人员,可不列入协调员候选名单;其他用户依所获票数高低依序入选。
- 5.当(第一次或往后)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后,仲裁员编组有效期限可依现行共识,或于案件结束后解散。
- 6.往后增补的协调员所获票数,列入既有的协调员当选名单排序。
- 7.下一次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前,可从既有协调员名单中参照用户得票数高低,直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列入委员会编组或候选名单,往后的历任仲裁委员会编组组成依此类推。随着旧有协调员是否有意愿、逐渐淡出、不活跃或不适任,自然可依名单往后逐名参考或征询“仲裁委员会”人选。
- 8.自然情形下,名单所列协调员可能逐渐增加。
个人倾向所有曾经或现在在此社群活动的用户,其编辑等活动可得到或许某种相对持平的阶段性评价,也或许可以某种程度降低“仲裁委员会”会否因“可能具备太大影响力”引起用户间的忌惮,毕竟如果此机制的成形和实现成为“另一个具特殊效果争执标的的开端”,对社群相关当事人和往后用户产生其他各种影响,美意不尽完整呈现就比较可惜了。个人意见,稍显冗胖,供参。
- 《微盐冻肉》(食之二):
对此命题,我不确定我们切入的视角是否全然一致。个人认为,虽然乍看是如您所说言论自由的相关命题,这肯定没错;而就个人所见以及随后的衍生观点,这是个小有复杂的命题,我认为这涉及几个面向,是包括言论自由与规管、人身安全、公众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社群行为与文化、社群争端和价值冲突、授权信任的基础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续经营等面向构成的系统性命题。恕敝人暂无才学和心力一一对以上项目细论并提供确切的科学客观理据。退一步而言,是否公开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标准守则等事宜,端视众人意见,比较简便的办法或许也可以在发言页面加注个比如“请注意文明发言和社群守则”之类的警语即可(不论该页面是否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且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论)。至于您关切的焦点,个人在上方也已经提出看法乃至针对问题的具体作为,也纯粹对于以上涉及命题面向提出发想,无意企图证明什么,这也并非一般自然科学命题,更多时候我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选择评估,当然也是随人好恶参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论证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随意看看、随喜心证了。感谢拨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