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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中国大陆的版权法中没有明确的公有领域定义,但是不受版权保护的类别中应该可以视为公有领域,而版权过期的作品,作者的精神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政府也有版权。
合理使用
编辑-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他
编辑-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
编辑- 只有当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人采用时,才算是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亦关乎量的问题。举例来说,假如某乐曲内某节容易上口的乐句被人抄袭,即使有关的乐句很短,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台湾
编辑公有领域
编辑- 第十条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 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 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公开陈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专就特定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
- 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它文书。
合理使用
编辑-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它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该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该著作。
- 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它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二、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三、 为于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四、 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它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质。三、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特别注意
编辑- 法新社发表声明说,在未经同意情况下,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法新社发布的图文信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