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台湾教育专案/台大东南亚史/提报作业/东南亚难民移民(非常态移民)

概念介绍 编辑

“难民 (refugee)”是一个目前在东盟官方公告中几乎看不见的名词,各国在称呼该地区难民时,多使用“非常态移民(irregular migration)”替代之。文字上看似相去不远,实际上,由于难民仅是非常态移民的一种,使用概括性的非常态移民一词,将使“难民”的急迫性被模糊。[1]本条目将针对这个名词进行细部的解说,以厘清东南亚难民在称谓及概念界定上之相关议题。

非常态移民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为了到他国工作,而进行的非法或未经授权的移动活动。不过,严格说起来,这个词目前并没有清楚而广为接受的定义。这个词语今天被广泛用于东南亚的移民问题,包含许多人口贩运的事件,或是2015年孟加拉湾的罗兴亚事件中,均可看到“非常态移民”一词的使用。

除了非常态移民 (irregular migration)一词之外,在官方文件、媒体、或是学术文章中,常见用来替换这个词的,还有非法移民 (illegal migration)、未登录移民 (undocumented migration)、未授权移民 (unauthorized migration)、非官方移民 (unofficial migration)、非正式移民 (informal migration)以及秘密移民 (clandestine migration)。在本条目中,为求写作的一统性及理解的方便性,将只使用非常态移民作为通称。

国际上对于“非常态移民”之定义 编辑

联合国大会第3449号决议首次建议在所有官方文件之中使用“非常态移民”,认为这一词较之“非法移民”来得妥适。[2]同时,大会也建议使用“未登录”或“非常态移工”来界定那些不是透过合法程序进入他国并工作者。因为如此,非常态移民这一词便为几个关于移民的重要国际组织使用;这些组织包含了欧洲议会、国际劳动组织、国际移民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虽然“非常态移民”已广为使用,目前国际上对于“非常态 (irregular)”却没有明确的定义;换言之,这是一个没有清楚界定的形容词。非常态移民可能呈现多种形态,包含没有授权而进入他国、留在他国而缺乏授权、遭遇人口贩卖、人口走私[3](人口贩卖的定义是:为了营利,以威胁为手段而使一个人控制另一个人。[4]人口走私的定义则是:将人非法购入一国之境内[5])、或者滥用庇护系统的人 [6]。在用法上,这个没有清楚定义的名词常常与“非法 (illegal)”之意涵连结在一起,使得此种移民被贴上犯罪之标签。 [7]

东南亚内部的非常态移民问题 编辑

现况概览 编辑

目前多数东南亚的非常态移民都不是罪犯,然而,由于被贴上了“非法”的标签,使得他们的基本权利遭到剥夺。在东南亚没有任何区域协定来解决非常态移民问题的现况下,许多收到难民的国家都将他们视为“非法”移民。

这种移民的成因有许多种,总结来说,可归因于想要移居的人数远超过被准许移居的人数[8]。因为移民供需的不平衡,便有藉以赚钱的黑市出现,东南亚国家间的地理邻近性更使得黑市交易猖狂 [9]。也因此,“非法移民”一词常常被用来指涉移民走私与人口贩卖。

东盟的回应及处理 编辑

关于协助东盟内部针对非常态移民(irregular movement)目前没有签署具体的协议,在该议题上,目前仅签有《东盟人权公约》。《东盟人权公约》当中的第16条内容为:“每个人都有根据他国法律以及适用的国际协定,去寻求及接受庇护的权利。”[10]然而,这条国际法虽认可任何人均有离境的自由,却没有相应地保障进入另一国之权利,因此并不足以保障非常态移民者。

除了《东盟人权公约》之外,东盟组织下还设有“东盟人道援助协调中心 (ASEAN Coordinating Centre for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AHA Centre)”以进行人道合作救援行动。[11]不过目前该组织多致力于协助因天灾(比如地震、海啸等)而出现的难民,至于因为政治因素(比如政治迫害、国内暴动)而出现的难民,则未予介入。东盟未介入政治难民,与东盟组织本身恪守的方针有关。东盟的组织方针强调该组织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 (Respect of State Sovereignty)、行不干涉主义 (Non-inteference)、以及采用共识决 (Consensus)等等。[12]因此在不轻易介入他国政治事务之原则下,对于政治难民自是少有理会。

在缺乏常规的解决管道架构下,东盟只能针对大规模的政治难民潮事件召开特别集会。比如,2015年12月,在联合国难民委员会辅导下,东盟针对孟加拉湾的难民问题召开特别会议。该会议指出关于东盟难民的核心问题,在于给予他们一个“合法”的身份,让他们具有基本权利(生存的机会,以及享有健康、教育、安全感及归属的权利)。该会议提出区域行动计划(Regional Plan of Action),呼吁各国应与该委员会合作,建立有效的登记制度,使庇护寻求者及难民能够具有官方认可的身份。该会议并呼吁各难民接收国开放难民在该国的工作权,这样不只能够让难民能够去追求自己的权利外,更能减少国家在难民支援上的支出,创造双赢局面。[13]然而即便如此,迄今东盟尚未针对相关议题做出进一步回应。

虽然针对近来几个较重大的政治难民事件,东盟已召开了数次会议,但目前这些会议的共同声明都只具有建议性作用。在东盟的不干涉原则框架下,东盟仍然对于政治难民的安置以及救援相当消极。

东南亚内的难民危机实例 编辑

Rohingyas 罗兴亚人 编辑

罗兴亚人是一个穆斯林族群,可追溯其祖先为缅甸若开邦的佛教徒、孟加拉人与阿拉伯商人的混血。[14] 罗兴亚人被排除于缅甸官方的135个族群名单之外。[15] 缅甸大约有八十万名罗兴亚人,另外还有一百万罗兴亚人流亡海外。 公元2009年,罗兴亚人的非常态移民引发国际关注。在被泰国政府拒绝,并且被泰国当局拒绝人道救援后,载着难民的六艘船在安达曼海域被发现。数十年来,罗兴亚人主要经由陆地疆界进入泰国。[16] 然而,近年来,有些罗兴亚人也尝试经由海上,前往印尼或是澳大利亚寻求庇护。 罗兴亚人的状态在他们的目的地国家中仍非常不稳定。在泰国,罗兴亚人被视为非法的经济性移民。打算在泰国生存的罗兴亚人只能在非正式的劳动部门中工作。在马来西亚,罗兴亚人可以登记为难民或是寻求庇护者,然而他们也被视为非法移民,且未被给予相当的公民权。 [17] 他们仍继续面临准军事组织、人民志愿军的威胁,以及被腐败的当局进行人口买卖的危险。[18]

Khmer Kroms (Lower Khmer) 下高棉人 编辑

下高棉是一个位于湄公河三角洲的族群,其活动范围横跨柬埔寨、泰国与越南国境。在越南的下高棉人,由于政府在土地改革政策上的差别遭遇,大量失去他们的土地,土地则被重分配进入越南人手中。[19] 下高棉人对于土地权利的抗争,则受到当局严重的打压。 [20] 面对越南当局,下高棉人也面临宗教与语言的文化威胁。下高棉人开始移民离开越南,主要经由行走跨越非正式的陆地疆界,进入柬埔寨和泰国寻求庇护。[16] 对于逃往柬埔寨的难民而岩,柬埔寨法律允许父母为下高棉人者,可获得柬埔寨公民身份。[21] 然而,实际上,由于歧视以及模糊的行政程序,许多下高棉人仍无法登记取得柬埔寨公民身份。因此,许多人仍为柬埔寨的无国籍者。[22] 这样的国籍政策,导致柬国政府并不将下高棉人视为难民。[23] ,同时影响下高棉人作为难民与无国籍者的人权。许多下高棉人不受健保等社会福利所保障,也面临了被柬埔寨当局逮捕等人身安全问题。

Hmong 赫蒙族 编辑

赫蒙族是一支居住地横跨中国西南部、柬埔寨、老挝、泰国及越南的高地的族群。老挝境内大约有四十五万名赫蒙族人,赫蒙族也是该国第三大的族群。在冷战期间,美国中央情报局(CIA)资金援助许多赫蒙族人,共同打击共产的老挝人民军。[24] 在共产党获胜之后,一万名左右的赫蒙族人遭到报复性屠杀,十二万五千名成为难民,逃往其他国家重新定居。 [25] 仍有成千上万赫蒙人躲藏在老挝的丛林中生存。 公元2004年,大量的赫蒙族人越过湄公河,进入泰国境内的碧差汶府(Phetchabun)。泰国政府对赫蒙人施以拘留与驱逐出境的政策[26]。公元2007年,泰国政府甚至签订寮泰边境安全合约(Lao-Thai Committee on Border Security Agreement),赋予泰国权力将寻求庇护的赫蒙族人遣返的权力。[26] 同年,超过一百名赫蒙族人被强制送回老挝。[26] 被遣返的赫蒙族人,重新到老挝当局所治理的Phonkham地区的居落定居。 赫蒙族人被泰国政府视为非法移民。公元2007年,超过七千五百名赫蒙族人被拘束在 Huai Nam Khao 营区。因为视赫蒙人为非法经济移民,泰国政府拒绝将其视为庇护寻求者,自身并未进行难民处置工作,也阻止联合国难民署(UNHCR)进入赫蒙族所居住的军事管制营区。 [17]

参考文献 编辑

  1. ^ Labour Migration in the ASEAN Region - Heinrich Böll Foundation. 
  2. ^ United Nations Official Document. 
  3. ^ Key Migration Terms. 2015-01-14. 
  4. ^ 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00)
  5. ^ UN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2000)
  6. ^ Uehling 2004
  7. ^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NonCitizens E/CN. 4/Sub. 2/2003/23 Para 29
  8. ^ Massey et al. 1993
  9. ^ Basttistella 2002
  10. ^ http://www.asean.org/storage/images/ASEAN_RTK_2014/6_AHRD_Booklet.pdf
  11. ^ http://www.ahacentre.org/
  12. ^ http://www.foreignpolicyjournal.com/2014/10/15/the-asean-way-the-structural-underpinnings-of-constructive-engagement/
  13. ^ http://www.unhcr.org/566165a412.pdf
  14. ^ Methieson, 2009
  15. ^ Burma Citizenship Law, 1982
  16. ^ 16.0 16.1 Palmgren, 2010
  17. ^ 17.0 17.1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0
  18. ^ SUARAM, 2010
  19. ^ Khmer Krom Foundation, 2009
  20. ^ Human Rights Watch, 2009a
  21. ^ Cambodia Law on Nationality, 1996
  22. ^ Khmer Kampuchea Krom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2007
  23. ^ Cambodia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5
  24. ^ Time, 2009
  25. ^ Refugees International, 2008
  26. ^ 26.0 26.1 26.2 Medecins Sans Frontiere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