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Pillar of Shame 3.jpg

Pillar_of_Shame_3.jpg (700 × 525像素,文件大小:80 KB,MIME类型:imag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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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User:D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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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第71条的规定,如果艺术作品被永久性地放置于公共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场所,那么进行艺术展示、拍摄或广播建筑物,雕塑,建筑物模型和艺术工艺品之图像不构成侵犯版权。由于香港在1997年之前一直是英国领土,因此香港法律以英国法律为蓝本。在没有任何具体判例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些规则是相似的。

与英国法律类似,“工艺作品”与“平面美術作品”是分开定义地,后者含所有绘画、绘画、图表、地图、图表或规划及雕刻、蚀刻、石版画、木刻或类似作品。是故,第71条中所给出的全景自由权,不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海报或地图。

欲知详情,请见“全景自由”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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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008年5月11日 (日) 05:582008年5月11日 (日) 05:58版本的缩略图700 × 525(80 KB)Minghong{{Information |Description=Transferred from zh wikipedia. Original file history: <table class="filehistory"> <tbody><tr><td></td><td></td><th>日期/时间</th><th>用户</th><th>维度</th><th class="mw-imagepage-filesize">文件大小</th><th>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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