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Emblem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1949-2016).s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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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English: Emblem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1949-2016)
한국어: 대한민국 정부 상징 (1949-2016)
日本語: 大韓民国の政府象徴物 (1949-2016)
中文:大韩民国政府徽 (1949-2016)
日期
來源 Original source: www.korea.go.kr/new_portal/aa1200ShowPage.do?path=nation_govflag. Then it was manually traced into vector SVG, and retouched for accuracy by Nudimmud.
作者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授權許可
(重用此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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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full government flag, see File:Flag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1949-2016).svg.

For the current emblem, see File:Flag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svg.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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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1. 對於舞臺表演,為舞臺表演發生時;
  2.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以及
  3.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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