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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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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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臺灣):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

碑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出示立碑以垂久遠事。 本年三月二十日,據總理林永、林衛,匠首鄭永旺,庄耆張追、楊舉、王字、林洽、張香等僉呈:「沙連保民附山居住,生產竹木縳結成排,由清、濁兩溪儎運出售。因東螺一帶溪邊惟張姓之人居多,凡遇竹排由觸口溪洲經過,藉埤勤索錢文;排夫劉承行、莊先進、黃克明等被索不甘,紛紛呈稟,彼此挾有嫌隙。道光三年七月十七日,排夫劉承行僱倩張受與等押運竹排出溪以防不虞,時斗六陳守府疑係罪犯悞拏解案。茲永等妥為調處,傳同沙連保劉遠、東螺保張媽超等酌議『以清、濁二溪儎竹從觸口溪洲經過,毋論大小首尾共四節為一排,定錢貳枴文,聽該總董當正舉出公正之人鳩收,年充沙連林圮埔天后宮及分配溪洲元帥廟為香燈諸費。』二比均各聽從悅服,取具兩造依結,已從民便,恩准詳銷並墾出示立碑」等情,合行出示勒石曉諭。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示諭,嗣後如有竹排由清、濁二溪經過,每一排只聽鳩錢貳百文,僉舉公正之人收取,分配二處宮廟香燈之資;不許藉端多索,以杜滋事。倘敢不循舊章,再滋事端,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肆年伍月 日給勒石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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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bdrago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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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4年(1824年)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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