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可分 (民事诉讼)

上诉不可分(non-separation of appeal)系指在法院为全部判决当事人(party)就一部提起上诉之情形,未经上诉之部分仍不先行确定,亦随同移审至上诉审之效力。简言之,即未经上诉之部分亦生“阻断确定”及“移审”之效力。

由于“判决之确定”与“判决得以上诉之方式救济”为一体两面之概念,若仍得以上诉救济,则判决自不确定。而于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于第二审中上诉人得扩张上诉声明、被上诉人得提起附带上诉(supplementary appeal),因此未经上诉之部分自处于仍得以上诉救济之状态,故生此种阻断确定以及移审之效力。而可扩张上诉声明及提起附带上诉,则成为上诉不可分效力之根据,若当事人不被允许扩张上诉声明或提起附带上诉(例如于第三审之情形),自无此效力。

参考文献 编辑

  • 吴从周,"所谓“上诉不可分原则”-上诉效力溯源德国文献初探"[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 86 期 /150-160 页,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