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
1949至1954年间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政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9月27日后选举产生新政府之间时期的中央政府。
主席 | 毛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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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6 |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 张 澜 李济深 高 岗 |
委员 56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名单 |
秘书长 | 林伯渠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
机构类型 | 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闭会期间)[1] |
行政级别 | 正国级 |
授权法源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
联络方式 | |
首长驻地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中南海等地 |
机构沿革 | |
1948年9月26日-1949年10月31日 | 华北人民政府 |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沿革
编辑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宣布就职[2]。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组织结构
编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以下机构组成,各机构的名称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个字: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
- ^ 郭大钧. 中国当代史.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5.
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 |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