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旧婚姻法同时废止。2001年4月28日,该法曾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而正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婚姻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0年9月10日
施行日期1981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1次修正)
废止日期2021年1月1日[1]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被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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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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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状:已废止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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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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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并且规定结婚离婚均需向苏维埃办理登记,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

1948年5月15日恢复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中央妇委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解放区农村作调查研究,发现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1948年9月,为了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召开了第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刘少奇表达了党中央有意制定《婚姻法》的动向,称“我们这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并且把毛泽东1931年签署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拿给与会者,当作主要参考资料。在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的主持下,由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组成《婚姻法》起草小组(全部是女性),王汝琪执笔。中央妇委配合起草小组做婚姻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一边学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一边研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以及各地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1949年3月,初稿从西柏坡送进北平。后历经数次座谈会讨论修改。

1950年1月21日中央妇委把婚姻条例草案呈送党中央。同时,邓颖超还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作了说明: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须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和”字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如何?由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条例草案后,中央将此草案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1950年1月28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中央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表决通过。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在会议上作了一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他指出:“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明确“禁止重婚、纳”,此法实施以来,中国不承认一夫多妻,此前历史形成并遗留下为数不多的多妻婚姻(或一妻多妾制),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历史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是否具有追溯力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当时具有立法权与法律解释权)在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的解释: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根据通说,这条的反面解释,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相互之间均不发生继承关系。 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婚姻法》被国际法学、社会学者评价为“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由于新解放区土改、随后的抗美援朝运动,直至1953年初,全国土改基本完成、朝鲜战争战局稳定即将达成停战协定,国内外形势逐步好转,中共与人民政府于1953年2月在全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 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场声势浩大的《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全国成年人口近一半直接受到了教育。广播、报纸每天都在宣传,全民参与、声势浩大。先集训区、乡、村干部学习《婚姻法》,然后又培训宣传骨干(宣传员),区、乡领导带着这些宣传员深入街道、单位、农村宣讲《婚姻法》,演出以本地事迹编排的文艺小节目。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运动,让全社会认识到解放妇女是中共事业的一部分,是一项政治任务,谁都不能反对。奠定了妇女翻身作主成为半边天的意识形态与法律基础。1950年《婚姻法》实际上也揽括了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1950年版)全文共分为八个章节:

  1. 原则
  2. 结婚
  3.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4.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5. 离婚
  6.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7.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8. 附则

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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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分为六个章节:

  1. 总则
  2. 结婚
  3. 家庭关系
  4. 离婚
  5.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 附则


改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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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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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存在阙漏,名称不准确,应该改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认为法律名称应该稳定[2]。亦有人认为改名后应该将《收养法》并入新的《婚姻家庭法》[3]。官方至今未采纳这些意见,因为该问题其实只限于少数学者的小众学术讨论,并未有社会广泛意见关注。

婚前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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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第十条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被某些女性认为“对女方明显不公”,而支持者认为该条“很难找到不妥之处”[4]。因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离结婚前夕极短时间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却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而支持者认为每个人家庭状况与夫妻相处模式百百种,法律不可能细化到万千种状况,男方若想房屋与女方共享自然会加名或婚后买,不加名且婚前购买通常有防备女方贪图财产结婚的防御手段意图,要对妻子采取猜忌态度也是男方的权利,法律应尊重不可剥夺其权。

婚内共同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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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在于其做出一种认定:即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债务有一种自然作保关系,一方欠债不还债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债。

夫妻间债务纠纷分为下列三种情境(男女角色可能互换):

  1. 男方在外借钜款后与女方合谋假离婚,钱财都划归女方与小孩所有,[5]以名下无财产的老赖态度欠账不还,但同时与女方依然住在一起与婚内无异。
  2. 丈夫坑害妻子的模式,在外借债后妻子须偿还一半的问题,包含与外人串谋制造假借据假借款纪录以离婚时坑害金额的一半于女方身上。
  3. 丈夫确实有在外欠巨债之后失踪躲债,债务落于不知情妻子身上。

该法律制定之初是社会情境上以第一种情况大量出现,24条的出现极大遏制了此一乱象使其基本消失,但却压下一端翘起另一端让后两种问题出现,尤其第三种情境引起大量社会关注,央视及各省媒体也多次作出探讨性节目[6],支持24条的学者认为社会的讨论有时过于滥情,因为自称“24条受害者”常以寡母孤儿形象出现,先天得到同情心而使大众失去理性探讨的成分:

  • 自称对丈夫外债不知情者,是否真的不知情? 自诉的一面之言不是法律标准
  • 自己选择了行为不端的配偶,对其又缺乏监控,自己难道全无责任?[6]
  • 许多债务成因是丈夫创业失败,而创业要是成功大赚钱妻子自然共同享受,失败欠债时却要求个人切割,社会缺乏这种角度之讨论。
  • 债权人的无辜性与权益没受到同等关注,社会不能因寡母孤儿背债形象就将舆论倒向欠债者,必须客观看待债权人才是实质受损最大的受害者。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做出实务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欠款必须由债权人举证该款项夫妻另一方知情或进入夫妻共同经营企业,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新司法解释试图平衡三种情境的判断。[6]

带病骗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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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其中修正原有条款“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7],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中“严重疾病”改为“重大疾病”,其重大定义由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但修正表示其认定往更宽泛领域定义,更多带病骗婚者会被宣告婚姻无效。[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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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20-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2. ^ 王学堂. 婚姻法为什么没有改为“婚姻家庭法”?. 检察日报. 2011-12-31 [2013-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05). 
  3. ^ 梁慧星:婚姻法应更名“婚姻家庭法”. 华西都市报. 2012-03-07 [2013-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24). 
  4. ^ 修正《婚姻法》意在“断好家务案”.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0-11-19 [2013-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0). 
  5. ^ 央視官方頻道-婚姻法新司法解釋. [2018-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0). 
  6. ^ 6.0 6.1 6.2 央視官方頻道-婚姻法債務迷思. [2018-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0). 
  7. ^ 新浪網-修法調整「患病情況婚前告知義務」. [2019-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8. ^ 新京報-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2019-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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