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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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地区和台湾)境内为确保具备较高危险系数企业的生产安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实行的一种许可证制度,依据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六大行业的生产企业,须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1]。
条件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2]: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来源
编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2017-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公报第八期. [2017-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