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7年9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地區和台灣)境內為確保具備較高危險係數企業的生產安全,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實行的一種許可證制度,依據規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六大行業的生產企業,須依法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1]。
條件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2]: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 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 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來源
編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司(宣教辦). [2017-09-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公報第八期. [2017-09-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