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9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公布日期1999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20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现状:施行中

立法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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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1][2]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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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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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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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06-28, Wikidata Q18840461 (中文)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6月28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