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9年10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驻外外交人员法 |
---|---|
公布日期 | 2009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第一条是“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1][2]
实施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0-31, Wikidata Q18842232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3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