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9年10月31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駐外外交人員法
公佈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的第一條是「為了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0-31 (2009), Wikidata Q18842232 (中文)  Wikidata Q18842232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9年10月3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