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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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按照水利风景资源即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分级,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的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有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6类。[1][2]

国家水利风景区徽标

2001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3]。2023年2月1日,水利部公布第二十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后,中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21家[4][5]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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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2月,共有国家水利风景区921家。以下名单来自“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网站[6],名称与公布文件中的不完全一致,按水利风景区的行政隶属及公布批次排序。

水利部(共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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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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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共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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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共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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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共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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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水利委员会(共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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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共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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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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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共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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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共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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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共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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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共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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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共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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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共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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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共3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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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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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共6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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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共4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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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共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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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共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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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4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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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共9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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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4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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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共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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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共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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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共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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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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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共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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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共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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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共4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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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共3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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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共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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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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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共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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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共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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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共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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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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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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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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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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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利风景区. 水利风景区网. 2011-04-16 [2022-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12). 
  2. ^ 国家水利风景区.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2-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31). 
  3. ^ 中国水利年鉴编纂委员会. 中国水利年鉴·2002.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2: 513. ISSN 1009-7376. 
  4. ^ 水利部:2025年末国家水利风景区将超过1000家. 新华网. 2022-08-04 [2022-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31). 截至今年1月公布第19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全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02家 
  5. ^ 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二十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水综合〔202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23-02-01 [202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6. ^ 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2023-02-06 [202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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