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條約
(重定向自中英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法天津条约》,是指1858年咸丰八年)清政府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后与俄罗斯帝国美国英国法国天津海光寺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清朝委派大学士桂良和各国代表谈判并签约。中方的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市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2]

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
中英法天津条约
签订《天津条约》,签订者左起分别为花沙纳额尔金桂良、英海军上将西摩尔[1]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签署地点大清直隶省天津府海光寺
签署者清朝桂良花沙纳
普提雅廷
列卫廉
额尔金
葛罗
缔约方大清帝国
俄罗斯帝国
美利坚合众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兰西第二帝国
保存处 中华民国国立故宫博物院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天津条约

对俄国 编辑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国代表于6月13日签约,共12款。

  1.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湾府安平旧港)、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对美国 编辑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国代表于6月18日签约,共30款。

  1. 清政府若就公使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2. 若美国官船驶至中国近海,清朝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予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许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匪徒,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台南安平旧港)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汉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 对于传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注 1]。“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5. 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适用[注 2]

对英国、法国 编辑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6月26、27日签约,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约。

  1. 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今台南安平旧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鸡笼(今基隆港)、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南京镇江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内地游历及传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4. 英法人士在华犯罪,享有领事裁判权。
  5. 关税由双方协定,每十年修订一次。
  6. 双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礼,并进驻北京。
  7. 清朝赔偿英国四百万两、法国二百万两白银。

附约亦规定:

  1. 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2. 海关聘用英人帮办税务。
  3. 修改税则,以“值百抽五”(即5%)为原则。

天津条约台湾开埠情形[3] 编辑

签约国 时间 备注
俄罗斯 咸丰八年(1858) 五月初三日天津条约第三款(台湾)
美利坚 咸丰八年(1858) 五月初八日天津条约第十四款(台湾)
英吉利 咸丰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条约第十一款(台湾)
法兰西 咸丰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条约第六条(台湾、淡水)
布罗斯(普鲁士 咸丰十一年(1861) 七月廿八日天津条约第六款(台湾、淡水)
葡萄牙 同治元年(1862) 七月十八日和好贸易条约第十款(台湾、淡水)
丹麦 同治二年(1863) 五月廿八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荷兰 同治二年(1863) 八月廿四日天津条约第二款(台湾、淡水)
西班牙 同治三年(1864) 九月初十日天津条约第五款(台湾、淡水)
比利时 同治四年(1865) 九月十四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意大利 同治五年(1866) 九月十八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奥地利 同治八年(1869) 七月廿六日通商条约第八款(台湾、淡水)
日本 同治十年(1871)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台湾、淡水)
秘鲁 同治十三年(1874) 五月十三日通商条约(一体均霑)
巴西 光绪七年(1881)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条约第五款(一体均霑)

1861年7月英国驻台领事郇和四度访台后开埠,1862年7月18日在沪尾设洋关开市。开港后,英国、荷兰、法国、普鲁士、比利时、意大利、奥大利、丹麦、西班牙、葡萄牙、美国、日本、秘鲁、巴西等国商船纷纷前来贸易。台湾清治时期德意志帝国于1886年设馆外,英国驻台领事亦兼摄他国领事事务[4][5]

注释 编辑

  1. ^ 美北长老会传教士、传教史学者丹尼斯在《近代传教事业的号召》一书中说,“著名的‘宽容条款'的订入条约,就是得力于卫三畏博士的,后来也订入了英国条约中。”
  2. ^ 最惠国地位。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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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14) (英语).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條約協定. [2022-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9). 
  3. ^ 简后聪.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7). 
  4. ^ 096 台灣之開埠. www.laijohn.com. [2019-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7). 
  5. ^ riotamsui. 第十、十一節 台灣開埠與滬尾設關始末. 台湾历史探索之旅. 2017-04-29 [2019-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0) (中文(台湾)).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