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与仆役法
主人与仆役法(英语:Master and Servant Act),是1800年代至1900年代的西方法律,规管劳方和资方关系。
1823年,英国法案规定此等劳动法中的主人与仆役合约关系。美国和澳洲在1845年、加拿大在1847年、新西兰在1856年及南非在1856年也有此等劳役法立法,内容相当有利雇主,规定雇员要对主人忠诚及服从,不准参与或成立工会之类的工人组织,因为当局认为工人结社将防害商业经济的发展,是刑事罪行。《主人与仆役法》又规定,犯此法者将被处罚做苦工。以上此等法律在1870年代开始被取代,由一条1871年的英国工会法开始。
参见
编辑- 1870年 归化法(the Naturalization Act of 1870)
- 1875年 佩吉法案(the Page Law of 1875)
- 1882年 排华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
- 1888年 史考特法案(the Scott’s Act of 1888)
- 1907年至1908年 绅士协议(Gentlemen’s Agreement)
- 1917年 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
- 1921年 配额法(the Quota Act of 1921)
- 1913年、1920年和1923年 外国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