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受刑人案
二二八受刑人案指1982年要求警备总部释放在绿岛囚禁长达35年而仍幸存的24位政治犯所衍生的政治风波。
1947年爆发二二八事件后,中国国民党政府展开大规模的逮捕行动。直到三十五年之后(1982年),因案涉狱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在外岛幸存而仍在监者,仍有24人之多。1982年9月24日,国民党籍立委洪昭男与无党籍立委苏秋镇于立法院七十会期第二次会议中向行政院提出质询。在当时威权的政治气氛中,洪向警备总部司令陈守山表示,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监狱长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许假释出狱”。然而,二二八受刑人却始终被排除在这项法律优惠之外。洪表示,若干受刑人在民国六十四年政府颁布犯罪减刑条例时曾接到办理出狱的通知,但家属赶赴监所因为不可知的因素,使他们遭受到又一次严重失望。虽然洪在院会就该案向警总质询后随即受到党内各面的关切与警总跟监窃听 [1]。但由洪昭男与黄志达立委持续施压,加上中国人权协会理事长杭立武奔走。警总开始“静悄悄”的释放24位受刑人。绿岛监狱的政治犯王如山、王为清、李国民、吴约明,于民国72年2月10日农历春节前依法假释出狱,接着陈列珍、王德胜、刘贞松、王永富、李振山、谢秋临、洪水流、陈水泉、林书扬、王金辉、李金木、徐文赞,也纷纷出狱[2]。洪昭男与苏秋镇首度院会质询终使得囚禁漫长三十多年,浪费大半青春的二二八“政治犯”重获自由,创下戒严时的先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