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南条约
(重定向自交还辽南条约)
《辽南条约》,又称《交收辽南条约》或《中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条约》,为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11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条约,日本方面称为《辽东还付条约》。中方代表为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日方代表为日本驻中国公使林董。
背景
编辑清朝在1895年与大日本帝国爆发的甲午战争战败后,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福建台湾省与辽东半岛给日本,并承认朝鲜独立。六日后,俄国、德国与法国以提供“友善劝告”为借口,要求日本将辽东半岛归还予中国,史称三国干涉还辽。
三国向日本外务省提出备忘录,声明:“查阅日本国向中国所要求之媾和条件,认辽东半岛为日本所有,不特有常危中国首都之虞,且同时朝鲜国之独立亦为有名无实,对于将来远东之和平予以障害”,因之劝告日本政府,“应放弃领有辽东半岛”。日本通过外交途径请求英国和美国帮助,但英美两国皆表示中立。
由于俄、德、法三国态度强硬,日本在外交压力之下决定妥协,与三国达成协议:日本归还辽东半岛予中国,但清廷要付出“赎辽费”作为赔偿。原先日本提出的“赎辽费”为5,000万两白银,经与三国磋商将赔偿银改为3,000万两。随后清朝派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举行会谈。11月8日,中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辽南条约》,清廷赎回了辽东半岛。
主要内容
编辑条约共六款,主要内容是:
一、日本交还辽东半岛给中国。
二、中国在1895年11月16日前,交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
三、自交付赎金之日起三个月内,日军撤出辽东半岛。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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