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运防制法

人口贩运防制法》,是中华民国有关人口贩卖的法规,主要是“为防制人口贩运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98年(2009年)年1月公布,同年6月1日实施[2],现行修正版本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人口贩运防制法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1]
修正次数2
最新修正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法规类别
行政
内政部
移民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人口贩运防制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09年1月12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9年1月23日由总统马英九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9年6月1日[1]起施行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2. ^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公佈. 美国在台协会. 2009-06-17 [2021-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7).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