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
余棨昌(1882年—1949年)[1] ,字戟门,浙江省绍兴府绍兴县人,中华民国法官、法学家。北洋政府时代的大理院院长。
生平
编辑1911年(宣统3年),他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得法学士。归国后,任户部主事。
中华民国成立后,他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大理院庭长兼推事、司法讲习所所长、修定法律馆顾问。1923年(民国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长。1928年(民国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馆总裁。北洋政府倒台后,他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
著作
编辑- 民法亲属编
- 实用司法令辑要
- 故都变迁纪略
- 民法要论总则(1933)
- 民法要论物权(1931)
- 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
- 票据法
注释
编辑- ^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订版’702页记其生年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记其生年为1882年。
参考文献
编辑- 徐友春主编.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刘寿林等 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国(北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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