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与台湾关系条例
《俄罗斯联邦与台湾关系条例》[1](俄语:Об отношениях межд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ей и Тайванем)简称《俄台关系条例》、《俄台关系法》,是一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1992年9月15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生效,以规范往后的俄罗斯与台湾关系。
概要
编辑根据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在1992年9月15日发布的《俄台关系条例》规定,俄、台互设非官方代表处,旨在保障台、俄两方人民的权益,以及加强在经济、科技、文化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各项领域的交流合作。但是,双方的代表处不准使用正式的国家名称,和国旗、国徽等任何国家象征之类的东西;同时,也无法享有政府机关应有的地位、权限、特权和优惠等。《俄台关系条例》也不是“一中一台关系法”,这项法令开宗明义宣称:俄罗斯联邦的对台关系,是以“只有一个中国”为出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代表全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联邦不支持同台湾有官方的、政府间的关系。[2]
修法
编辑支持台湾的“院外集团”影响了俄罗斯对台政策和台俄关系走向。国家杜马中以日里诺夫斯基为首的俄罗斯自由民主党的一些议员,以及莫斯科驻台北代表处主席、俄政府前第一副总理洛博夫和地缘政治委员会主席阿列克谢·米特罗法诺夫、叶利钦总统办公室主任斐拉托夫、远东地区的一些官僚、某些亲西方的激进派人士、前政府官员以及一些与台湾关系密切的企业家等,他们想方设法推动与台湾实质关系,或者是想通过扩大与台关系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以此来牵制中国。他们于1996年向国家杜马提交议案,要求在中国进行台海导弹演习时支持台湾,1997年7月国家杜马的地缘政治委员会提出《俄罗斯与台湾关系法草案》,规定俄台关系是准国际关系,强调不能因为俄台没有外交关系而丧失有关权益。[3]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俄罗斯台湾关系条例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克里姆林宫(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