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纲

(重定向自僧統

僧纲,又称僧官,是佛教为了管理僧尼而设置的僧官之职,源自佛教发源地印度。佛教在汉字文化圈普及后,中国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朝廷也设置僧纲。

“僧纲”原指僧尼之纲维,为便于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统领全国僧尼以护持教法之职官,称为“僧官”。即检校僧尼有无犯戒、失职等情事,并监督诸寺院事务之官职。汉传佛教中的僧纲和僧阶往往是一体的。

汉地

编辑

中国的僧官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北魏设僧统,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但职位名称随朝代之递嬗而迭有变更。唐朝时改为僧录。至明、清之际,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据清会典礼部祠祭清吏司载,凡僧官、道官皆注记于籍册。

明代

编辑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僧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等司,分掌其事[1]

清代

编辑

僧录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二人。分设各城僧协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衔,给予部札。协理给予司札[2]

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僧正司僧正,县僧会司僧会,各一人[3]

藏地

编辑

吐蕃时,佛教传入藏地,就已与政治难舍难分。当时的吐蕃王朝允许僧人参政,且其地位高于俗官,谓之“豫国事者”、“钵阐布”(大僧),阶同宰相[4]

元朝时,西藏归属中央政府管辖,元朝政府设宣政院(原称总制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开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4]

明朝,中央设僧录司,藏地设番纲司,册封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官职;且多有在地方卫所土司府中出任高官,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数。[4]

清朝时,设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官职,大致可分类为驻京喇嘛、唐古特喇嘛、番喇嘛、蒙古喇嘛、满洲喇嘛、内监喇嘛、汉喇嘛[5];后设噶伦制(三俗一僧大臣制),以僧为首;又改为摄政制,摄政官“第司”、“第巴”或“司琼”,由中央任命僧人担任。灵童转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过金瓶掣签制度管控,以解决选定转世灵童的舞弊行为,在此基础上封设了班禅额尔德尼达赖喇嘛等称号,实际上就是僧官。在政教合一制度英语Tibetan_dual_system_of_government废除之前,由达赖喇嘛总管藏地的政教大权。[4]

目前,藏地的僧官制度已被废除,曾作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锡金,政教合一制也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阶制度保留了下来。

日本

编辑

律令制度中,置于玄蕃寮的监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师所构成,也设置负责补佐的佐官。

624年设置,在律令体制下的佛教界发挥重要的功能。奈良时代,僧纲所设在药师寺,平安迁都后,设在西寺

819年,僧纲所的定员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师4名。

864年,规定授与僧纲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师是法桥上人位。

僧纲的官位

编辑
僧位 僧官
法印大和尚位 大僧正
僧正
权僧正
法眼和尚位
法眼和上位
大僧都
权大僧都
少僧都
权少僧都
法桥上人位 大律师
律师(中律师)
权律师

朝鲜

编辑

朝鲜设立僧科朝鲜语승과制度,采取科举考试的方式检定僧侣学识的高低,确立他们的法阶,各阶僧侣享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归中央的最高僧官国师王师管辖。

越南

编辑

越南历史上首次设置僧统是在10世纪时,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担任。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职官三/僧道录司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职官二/僧道录司
  3.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职官三 外官/僧纲司道纪司
  4. ^ 4.0 4.1 4.2 4.3 高文德,《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僧官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第2455页
  5. ^ 周晶, 清代喇嘛和僧官制度, 中国西藏网,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3)